第一章 总则(16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㈠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
将原表述“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㈡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目的。 ㈢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核心目的或者说根本目的。 ㈣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将原表述“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㈠空间的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㈡主体的适用
所谓“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遵守本法的规定。
包括: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2.个体工商户。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
3.公民。公民一人或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贪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如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注安师等)。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㈢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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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是这次修改时增加的。 需要注意的以下几点: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2.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本条规定不是适用除外的规定,并没有排除《安全生产法》在这些领域的适用,只是明确相关法律优先适用特殊法。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仍然适用《安全生产法》,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具有共性的制度措施。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
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例】《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厂排除适用的特殊规定。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铁路交通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B.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非煤矿山安全没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C.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D.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答案】A
【例】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个体生产经营企业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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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民营企业安全生产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C.外商独资企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与其规定 D.铁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与其规定 【答案】D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本条是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有重大变化的一个条文。本条原来的内容是“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次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重申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补充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内容。
㈠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理念。这一理念首先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要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㈡坚持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发展。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从法律上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中更好地落实和体现安全发展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㈢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在原来规定的“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基础上,将“综合治理”补充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使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更为完善,进一步增强了针对性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义。
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㈤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增加规定“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上述五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共同构成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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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
A.安全生产,效率第一,公正高效 B.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公正高效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效率至上 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答案】D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㈠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 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安全生产,最根本的就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这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很多工作要做,本条着重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本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制度体系,是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增加的内容。 2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原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3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这是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和指挥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和管理者。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法定代表人,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等。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投资人或者负责执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人就是主要负责人。
实践中存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决策人相分离的情况,如跨国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住在国外,且并不具体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生病或学习等原因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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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位,由其他负责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负责人就是本条所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需要注意: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董事长就是主要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例】某股份公司董事长由上一级单位的总经理担任,长期在外地。该公司的总经理在党校脱产学习一年,期间日常工作由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协助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此期间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主要负责人是()。
A.董事长 B.总经理 C.常务副总经理 D.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答案】C
【例】2011年4月25日,某服装公司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34人受伤。该公司董事长王某年龄比较大,因患病常年在医院接受治疗,不能主持该公司的日常工作。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10年6月出国参加学习一直未归。总经理出国期间,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某全面主持工作。公司由综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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