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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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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

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徐财规[2012]11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1.27 【实施日期】2012.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2〕11号)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财政局

1 / 5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月11月27日

附件:

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提高就业率的绩效目标,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其他支出。 二、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各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拨付的均衡性。年初、年中和年末应分别对资金支出情况及影响支出进度的因素、结余结转构成、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管理。 2 / 5

三、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一)职业介绍补贴

1.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由徐州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免费组织招聘洽谈会、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服务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劳动力交流摊位补贴、档案托管补贴。

2.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1)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的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补贴标准为40元/人.次。

(2)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的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50元/人.次。

(3)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职业介绍的,除按照以上规定享受补贴外,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上述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人.次;免费组织招聘洽谈会,按每个摊位100元/半天的标准给予补贴;同时,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还可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资金申请和支付

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实际就业人数为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劳动合同应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文本。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3 / 5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徐财规[2012]11号【发布部门】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11.27【实施日期】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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