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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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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二次审议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叶的种植、生产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第三条 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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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叶种植、生产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台、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产业宣传。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 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 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茶树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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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当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标准化种植。

第十三条 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重点推广黔茶系列优良品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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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者应当建立茶叶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叶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茶叶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 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叶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茶树种植基地,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一)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600米以上,远离主要公路500米以外;

(二)相对连片种植50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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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四)茶叶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产品市场销售稳定; (五)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树种质资源特定地区,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第十七条 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并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权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

第十九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对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实行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标准栽培茶树,鼓励支持按照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栽培茶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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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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