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要解放,公权有禁区
在4月14日召开的昆明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进展”大讨论动员会上,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动员大伙儿要把握进展大势,拿出思想率先的超凡智慧、改革当先的果敢气势、开放抢先的战略眼光、领先进展的非凡胆量,全力推动昆明的新进展。仇和还特别提到,要冲破“准我干我才能”、“唯上”、“唯书”的僵化思想,树立“没有明令禁止都能够想、能够干”,别断创新求变的求索作风。(4月15日《日子新报》) 开放改革几十年来,我们取得的每一步发展,都离别开解放思想。思想的解放带来行动上的开放,从而打破一具又一具禁区,推动我国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业的进展前进。今天,在改革开放迎来三十周年之际,我们重提解放思想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将促进我们进一步开拓思想、积极行动,从而带动经济社会向更深层次进展。
但是,关于公职人员而言,提倡思想解放、行动积极,并非就可随心所欲。如今,我们正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既定方略,利用十年时刻打造“法治政府”是国务院提出的目标。建设法治社会,我们应坚持如此的理念:“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公职人员解放思想,积极行动,绝对别是将束缚于权力上的链条解下来,权力别再受到约束,而是要求他们在法律范围内能更积极有为,能利用权力更有力地造福于民。
所以,“没有明令禁止都能够想、能够干”应当有范围,有限度。应当不过提倡公职人员在采取那些进展经济、文化等事业,同时别伤害公民利益,能实现多赢的措施时,能解放思想,突破现有体制的束缚,但是,在涉及公民权利方面,假如没有法律的允许,公权力必须自我约束。因为公权力在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时,必须得到法律许可;而公民权利在没有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禁止时,却是自由的,当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在法律的盲区狭路相逢,公权力应当退步。公权力必须敬畏公民的“天赋人权”,敬畏宪法保障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等等。
在笔者看来,在法律别禁止的情形下,探究土地的流转制度,加快土地的合理化利用,这是解放思想;在法律别禁止的情形下,打破旧有的观念,努力促进民众创业,引进新的就业与创业模式,这是解放思想;在法律别禁止的情形下,大力进展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这也是解放思想。这些行动既进展了经济又别损害民众权利,值得提倡。但是,为了达到变相征用土地、压低征收成本的目的,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规定有家属是拆迁户的公务员必须做通拆迁户的思想,否则将要受到处罚,这别是解放思想;为了达到都市整洁,方便都市的治理,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形下,禁止小商贩摆摊,禁止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内路行使,这别是解放思想;为了达到招商招资的目的,在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形下,赋予外商以特殊的权力,比如子女优先入学权,执法人员别得检查权,甚至给外商“官帽”戴,这别是解放思想。这些变相的做法,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禁止或者规定,但它们都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平等权、民主权利,违反了“公民权利没有法律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社会原则。 在新阶段新时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职人员解放思想、积极行动。但是,思想解放带来的积极行动必须时间牢记民权禁区,否则,我们因谋求一时一事的进展而很有可能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和谐,无异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