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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炼工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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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输送气体的喷吹管路必须停止喷吹或改为氮气输送:

1 喷吹罐的罐顶压力低于混合器出口输送压力; 2 喷吹罐或串罐系统储煤罐内的温度高于设定的上限值; 3 压缩空气压力低于设定压力。

3.8.7 混合煤或烟煤制粉、喷吹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煤粉容器、管道、设备、厂房设计必须考虑泄爆、隔爆、抑爆措施;

2 制粉系统应设置固定式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在线检测装置,达到报警值时应报警并自动充氮,达到上限值时应自动停机。

3.9 高炉鼓风

3.9.1 高炉鼓风机组和煤气余压透平膨胀机润滑油系统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事故供油设施。

3.10 高炉煤气净化及煤气余压利用

3.10.1粗煤气除尘器卸灰装置应防止炉尘溢出和煤气泄漏。

3.10.2高炉煤气净化系统应设置调压阀组,并应有效控制炉顶压力。在TRT 系统未配有旁通快开阀时,调压阀组的调节阀应至少有一台具备失电、失信、失油压时自动开启功能的快开阀。 3.10.3高炉必须设置炉顶煤气余压利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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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非高炉炼铁

3.11.1本规范相关条款均适用于各种非高炉炼铁相关设施。

3.11.2 非高炉炼铁是除采用高炉工艺以外的炼铁工艺技术的统称,是钢铁工业持续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环境友好发展的前沿技术。 3.11.3 新建非高炉炼铁设施应进行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论证。 3.11.4 新建非高炉炼铁设施,应设置余热、余压利用设施,应考虑高热值煤气的高效利用。

3.11.5 新建非高炉设施的烟气、粉尘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11.6 新建各种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冶炼设施亦应遵循本规范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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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炼钢

4.1 一般规定

4.1.1 选用电炉炼钢应具备可靠的废钢或直接还原铁等其他固态铁原料供应条件,以及充分的电力供应条件。

4.1.2 炼钢车间工艺流程和工艺设施的选择必须满足规划的生产规模和产品大纲要求。

4.1.3 炼钢车间设计应根据产品大纲及钢铁料原料条件,确定初炼炉公称容量、初炼炉座数和炉外精炼及铁水预处理的配置。

4.1.4 炼钢车间产生的炉渣应处理后回收利用,符合《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通用规范》、《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通用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4.1.5 炼钢车间内外部各工序环节应协调顺畅,并应尽量保证所有原材料、钢水、炉渣等物料流向与路径互不干扰。

4.1.6 严禁利用城镇道路与公路运输铁水、钢水与液渣等高温冶金溶液。 4.1.7不仅仅铁水预处理、电炉、转炉、精炼炉等主体工艺装置,炼钢车间铁水倒罐、钢包/铁包/中间罐冷修拆罐、切砖、耐材倾倒、钢包热修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或粉尘,也必须设立并投运除尘设施,避免无组织排放,处理后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4.1.8 炼钢车间(包括连铸车间,下同)主厂房及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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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主厂房屋面应按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较好的清灰条件等因素设计;

2各跨间起重机轨道两侧和厂房两端应设置贯通的安全走道; 3各跨间门洞尺寸应满足各种物料运输车辆要求和车间大型工艺装备的大部件进出条件;

4车间地坪上应设置有鲜明标志的人行安全走道。

4.1.9炼钢车间吊运铁水、钢水、液态铁合金或液渣时必须采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4.1.10 吊运装有熔融金属、熔渣的罐体和包体,在水平方向上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在垂直方向上罐体或包体安全运行高度应大于地面最高障碍物0.5m以上。

4.1.11 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不应设置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的仓库、储物间;不应有液压站、电气间、电缆桥架等重要防火场所和设施。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4.1.12 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

4.1.13 起重机司机室与电源滑触线,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同一厂房跨间内同时设有轨面标高不同的两层起重机,则下层起重机的电源滑触线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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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 m 以上的安全距离。 4.1.15 钢包回转台旋转时,应保证运动设备(包括钢包和加盖机构)与固定构筑物如吊车梁(包括吊车梁底的防护结构)、厂房柱、精炼平台梁(含防护结构)和管道等设施的净距不小于0.5 m。精炼回转台在运动时应确保钢包与平台柱(含防护结构)之间净距不小于0.8m。 4.1.16 铁包、钢包、中间罐、渣罐(盆)的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重心以上0.2m~0.4m 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 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4.1.17 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设置换气设施。

4.1.18 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放射性物质检测仪器,防止存在放射性危害的废钢进厂、入炉。

4.1.19 新建钢铁联合企业转炉炼钢车间严禁采用混铁炉储存铁水(出于改善铁水质量的目的除外)及铁水分包工艺。

4.1.20 炼钢车间严禁采用化铁炉化铁或中频炉化废钢工艺。

4.1.21 有窒息性气体的阀站,应设氧浓度监测装置,浓度偏低时应有人工或自动联锁排气扇开启的保护措施。阀站应加强日常维护检查,发现泄漏事故及时处理,只有氧浓度达标确认安全后,方允许人员入内进行日常巡检和维修作业。维修设备时应始终开启门窗与排风设施。 4.1.22 电炉和LF精炼炉,其变压器室大电流短网附近的墙体内外及附近的金属构件易因电磁感应发热,应采取防电磁感应发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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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炼工程 - 图文

作为输送气体的喷吹管路必须停止喷吹或改为氮气输送:1喷吹罐的罐顶压力低于混合器出口输送压力;2喷吹罐或串罐系统储煤罐内的温度高于设定的上限值;3压缩空气压力低于设定压力。3.8.7混合煤或烟煤制粉、喷吹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煤粉容器、管道、设备、厂房设计必须考虑泄爆、隔爆、抑爆措施;2制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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