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4 采用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2 矿槽焦槽及上料系统
3.2.1 上料斜桥、胶带机下部设置车辆及人行通道时,通道上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高空坠落的安全防护设施。
3.2.2 烧结矿入炉前应在矿槽下过筛,焦炭入炉前应在焦槽下过筛。 3.2.3 焦炭应设置槽下小块焦的筛分站,并应全部回收利用小块焦炭。
3.3 炉顶
3.3.1高炉应采用无料钟炉顶设备。炉顶装料系统设计能力应与高炉上料设备能力相匹配。
3.3.2 炉顶卸料点应设置除尘设施。
3.3.3 高炉炉顶应设置均压煤气排压消声器及除尘设施,并设置炉顶排压煤气回收装置。
3.4 炉体
3.4.1高炉基础周围不应设置有积水坑、沟等设施,应保持干燥。 3.4.2 高炉炉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炉炉底、炉缸应设置完善的耐材温度监测系统,高炉炉缸铁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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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线到炉底象脚侵蚀区要有足够的温度检测点数;
2 高炉炉缸冷却壁应设有进出水支管温度检测;
3 高炉炉腹、炉腰、炉身下部冷却壁应设有进出水支管温度检测; 4 冷却壁应设有冷却水支管流量检测,流量计和温度计应在同一根支管上;
5 高炉铸铁冷却壁冷却比表面积应在1.0以上。
3.4.3 壳体结构的对接、T形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应焊透,其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炉、热风炉、五通球壳体结构的对接焊缝应为一级; 2 下降管壳体结构的横向对接焊缝应为一级,纵向对接焊缝应为二级;
3 其他壳体结构的对接焊缝应为二级; 4 焊透的T形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应为二级。 3.4.4 壳体的材料及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炉、热风炉、五通球壳体钢材的交货状态,除Q235B钢、Q345B钢为热轧状态交货外,其他钢材均应以正火后交货;
2 用于高炉(不含炉底板)、热风炉、煤气上升管和下降管、五通球或三通管壳体结构的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其中高炉出铁口、风口部位和热风炉拱顶的钢板质量等级不应低于Ⅱ级,其他钢板质量等级应为Ⅲ级。
3.4.5高炉炉顶应设置自动洒水装置。
3.4.6出铁场下的炉体给排水环管应避开主沟下部容易漏铁的区域,当无法避开时应在水管上设置防护装置。
3.4.7高炉应设置炉顶煤气成分自动检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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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风口平台及出铁场
3.5.1 主沟下方应避免敷设电缆及液压管道,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
3.5.2 炉前操作室、休息室不应设置在正对铁口方向。 3.5.3 高炉主沟的长度及断面应满足渣铁分离要求。
3.5.4 出铁场的铁口、摆动流槽、罐位、主沟、渣沟、支铁沟等产生烟尘的地方,应设置沟盖和抽风口,除尘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3.5.5 泥炮和开口机操作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泥炮和开口机的工作情况和铁口的状况,并应保证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能安全撤离。
3.6 热风炉
3.6.1 热风炉炉箅子及支柱应采用耐高温材料。 3.6.2 热风炉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6.3 热风炉应设置余热回收装置,回收烟气余热,预热助燃空气和煤气。 3.6.4 热风炉煤气总管应有可靠隔断装置。煤气支管应有煤气自动切断阀,当燃烧器风机停止运转,或助燃空气切断阀关闭,或煤气压力过低时,该切断阀应能自动切断煤气,并发出警报。煤气管道应有煤气流量检测及调节装置。管道最高处和燃烧阀与煤气切断阀之间应设煤气放散管。
3.6.5 热风炉管道及各种阀门应严密。热风炉与鼓风机站之间、热风炉各部位之间,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突然停电时,阀门应向安全方向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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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换。放风阀应设在冷风管道上,可在高炉中控室或泥炮操作室旁进行操作。为监测放风情况,操作处应设有风压表。
3.7 渣铁处理
3.7.1炉前冲渣点应设置在出铁场外。如因场地限制,设置在出铁场内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7.2应设置干渣处理设施或其他备用设施,备用设施处理能力应满足开炉初期和水渣设施检修时高炉正常生产的要求。
3.7.3干渣坑下不应敷设管线。干渣坑汽车出入口10m 内,不应设置电缆沟、埋地管廊的吊装孔和通风孔。
3.7.4铸铁机厂房内铁水浇注区域应设置除尘设施。
3.7.5铸铁机操作室,应能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工作情况。操作室应采取隔热措施,室内应有通讯、信号装置。操作室窗户应采用耐热玻璃,并设有两个方向相对通往安全地点的出入口。 3.7.6铸铁机链带下面有人员检修的地方,应设置防护格网。 3.7.7热修平台上应设置强制通风及冷却送风设施。
3.7.8罐车解体和拆罐设施的烟气发生点和产尘点应设置抽风除尘。 3.7.9 铸铁机如采用吊车进行吊运倾翻浇铸作业,必须采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8 煤粉制备及喷吹
3.8.1高炉应设置煤粉喷吹设施。
3.8.2 混合煤或烟煤制粉系统厂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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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乙类火灾危险建筑进行设计;
2 设消防水管路系统,厂房周围应设消防车道,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设与消防站直通的报警设施。
3.8.3 混合煤或烟煤制粉喷吹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敞开式制粉厂房电气设计必须按20区确定; 2 系统供电应采用两路独立电源;
3设备、容器、管道均应设置防静电接地,法兰之间应用导线跨接,并进行防静电校核;
4 烟气升温炉区域采用封闭设计时,应设置正压通风,并设置煤气监测报警装置。电气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
3.8.4 混合煤、烟煤制粉系统必须按惰性干操气设计,循环气体中的氧含量不应大于12%。
3.8.5 磨煤机出口最高温度应根据煤种和采用的制粉系统流程确定。磨煤机出口最高温度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烟煤制粉系统磨煤机出口温度必须小于磨煤机和收粉设备允许使用温度;
2 其他煤种的制粉系统磨煤机出口最高温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烟气直排式制粉系统流程:
当V<40%时,最高温度Tmax.<(82-V)x(5/3)±5℃; 当V≥40%时,最高温度Tmax.=70℃。
2) 烟气自循环制粉系统流程,Tmax.<95℃~105℃。 式中:V—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3.8.6喷吹系统的安全防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高炉喷吹混合煤或烟煤,一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用压缩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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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炼工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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