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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炼工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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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2 钢铁冶炼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 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 2) 应确保其周边土壤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2.3.4 钢铁冶炼生产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2.4勘察

2.4.1 钢铁冶炼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前,必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2.4.2 拟建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或存在发生不良地质作用的条件时,必须进行相应的专门性勘察,并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性质、形成条件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同时应根据工程条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和治理要求。

2.4.3 冶炼工程详细勘察中,除符合《岩土工程勘察通用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炼铁高炉等高耸构筑物和重大动力基础,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自基础底面起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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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场地(或地段)有生产堆料、工业设备地面堆载,以及天然地面上的大面积填土荷载等大面积地面堆载时,控制性勘探点应适当加深;

3 对含大量黏性土的碎石土,或含碎石、卵石的黏性土,不易采取原状试样时,应进行原位测试并采取适量扰动试样,并应测定其天然含水量和状态参数等;

4 对大型建筑物地基及用一般方法难以测定其力学性质的特殊土,应采用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同一试验层不应少于3组;

5 当设计需要提供地基土动力参数时,应做相应的动力测试试验,数量不应少于2处。

2.5设计

2.5.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中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并按批准文件采用。

2.5.2 厂房、平台和基础等结构若受热源辐射的影响,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2.5.3 建筑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应设置独立排风系统。

2.5.4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

2.5.5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有积水的沟、坑等。如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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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冶炼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平台孔洞,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平台、架空通道、走梯、走台等,应设防护栏杆等防护措施。 2.5.7 液压站、控制室、电气室、过程计算机室、变电所和电缆隧道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8 液压站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吊装设施、通风设施,并应配置安全消防设施。

2.5.9 钢铁冶炼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基础必须防渗,满足防渗要求;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5.10 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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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炼 铁

3.1 一般规定

3.1.1 高炉炼铁工程设计应以精料为基础,采用喷煤、高风温、高压、富氧等炼铁技术,全面贯彻高效、低耗、优质、长寿、环保的炼铁技术方针。

3.1.2新建高炉应以大型化为原则,炉容应根据前后工序合理匹配,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3.1.3 高炉正常生产所产生的煤气应予回收利用。

3.1.4 下列厂区煤气危险区域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高炉风口(及以上炉体)平台、热风炉燃烧器平台、喷煤干燥炉平台、TRT(BPRT)平台、粗煤气除尘器卸灰平台、净煤气除尘卸灰平台及进出煤气阀门操作平台、铁水罐修罐库烤罐区域等易产生煤气泄漏而人员作业频率较高的区域。

3.1.5高炉炼铁系统主体生产设施负荷应按一级和二级负荷供电。当一级负荷中在断电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设备、安全保护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特别重要设备,还应增设UPS电源、柴油发电机等应急电源。并应保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严禁将UPS、蓄能器等保安应急设施长期处于离线不能工作的状态。

3.1.6高炉生产中各种除尘灰应回收利用,同时应防止烟气的无组织排放,烟气的排放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下列烟尘点应采取除尘设施:

1 高炉出铁场、矿槽、焦槽、炉顶装料、铸铁机、煤粉制备等设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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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输送、筛分系统的所有产尘点的烟、粉尘都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2 煤场到高炉制粉间原煤运输、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应采取除尘措施。磨煤机、喷吹罐压力排放等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3.1.7 高炉本体、热风炉冷却水系统、高炉冲渣水系统必须设置事故供水设施。

3.1.8有放射性的检测设备应采取射线防护措施,并应有射线危险的警示标志。

3.1.9煤气清洗废水、冲渣废水、干渣冷却废水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不得外排。并应符合《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相关规定。 3.1.10建筑消防设计应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建筑物防雷保护措施。

3.1.11电气消防设计应采取电气设备接地、接零,电动机短路、过负荷保护,电缆防火、堵火措施,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1.12高炉炼铁设计应采取下列防噪声措施:

1 高炉鼓风机、热风炉冷风放风阀、助燃风机、排压阀、炉顶煤气余压发电透平、调压阀组、除尘风机等,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或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并应达到有关噪声标准的要求。

2 高炉炉顶料罐排压煤气系统应设置消音器。 3 高炉磨煤机、空压机等应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

3.1.13厂内各操作室、值班室严禁布置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

漏煤气的危险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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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炼工程 - 图文

2.3.3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2钢铁冶炼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3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2)应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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