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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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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

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安政发[2013]7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7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的通知

(安政发〔2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依据《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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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培育壮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依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建设联席会议认定的涉农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推荐我市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认定推荐和运行监测管理及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县区农业局负责本辖区农业产业化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 / 3

第五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中、省、市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条 推荐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八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据《公司法 》设立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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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安政发[2013]7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27【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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