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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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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8.1. 总量控制原则

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它不仅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是促进工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到环保与经济的相互促进。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因地制宜,以区域环境容量为基础,目标总量为手段,实施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排放标准,规范化设置排污口,达到环境功能标准要求。此外,根据本项目性质、周边环境质量要求、环境目标及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要求,本项目总量控制既要为城市和工业经济发展提供可利用的环境容量,又要保证环境质量要求,进而实现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

8.2. 总量控制因子

根据新颁布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结合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确定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为:

废水:COD、氨氮;

废气:SO2、NOx、烟粉尘、TVOC(苯酚+VOC+甲醇);

8.3. 拟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核算

8.3.1. 本环评核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所需蒸汽来自天华公司动力车间,根据天华及富邦公司目前实际蒸汽消耗量(约为204t/h),目前天华动力车间仅开了1台220t/h燃煤锅炉和一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待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天华动力车间需同时启动原环评批复的2台220t/h燃煤锅炉,可满足本项目所用蒸汽(218t/h)的需要。鉴于本项目启用的1台220t/h燃煤锅炉产生的SO2和烟尘排放量已在《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清洁生产技术3×220t/h锅炉节能扩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见附件21)中下达了污染物总量指标,故本次环评不考虑锅炉SO2和烟尘排放总量,仅将锅炉NOx的排放量纳入本项目环评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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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排SO2和烟尘来自加热炉、焚烧炉和模头清理炉; NOx来自加热炉、焚烧炉、模头清理炉和依托天华公司220t/h锅炉;粉尘来自添加剂配制工序和模头;TVOC主要来自DPC生产装置区、PC生产装置区和罐区。具体参数详见废气排放一览表(表3.5-1和表3.5-2)。根据工程分析,统计出本项目建成后公司最终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见表8.3-1。

表8.3-1 本项目建成后外排废气污染物总量统计 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t/a) 项目 有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 合计 SO2 3.61 - 3.61 NOx 54.45+128(锅炉) - 54.45+128(锅炉) 烟粉尘 6.57 - 6.57 苯酚 5.76 - 5.76 VOC 9.19 9.44 18.63 甲醇 - 0.56 0.56 本项目实施后,每年排放SO2 3.61 吨、NOx182.45 吨、烟粉尘6.57 吨、TVOC(苯酚+VOC+甲醇)24.95吨。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尾气洗涤塔排水、循环水站排水、装置区地面冲洗水、生活设施排水。本项目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40m3/h)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送园区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经小殿溪最终排入长江。

本项目废水进、出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量见表8.2-2。

表8.3-2 本项目外排废水污染物总量统计 项目 项目废水出厂区进园区污水管网总量 项目废水出 园区污水处理厂总量 废水量 (万m3/a) 32 mg/L 100 COD t/a 32 mg/L 5 NH3-N t/a 1.6 32 50 16 5 1.6 备注: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 8.3.2. 根据《暂行办法》核定的排放总量

根据新颁布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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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97号,简称《暂行办法》)提出了总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本环评就目前国家要求控制的总量指标SO2、NOX、COD和NH3-N四项指标,采用《暂行办法》)提出的总量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1) SO2排放总量核算

本项目所排SO2来自加热炉、焚烧炉和模头清理炉。根据泸州市环保局下达的环评执行标准,加热炉和模头清理炉烟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即SO2排放浓度为100 mg/m3;焚烧炉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6标准,即SO2排放浓度为100 mg/m3。本项目按标准核算的SO2排放总量见表8.3-3。

表8.3-3 本项目按标准核算的SO2排放总量 污染源 热油炉烟气 废气量 Nm3/h 9330 万m3/a 7464 30 模头清理炉烟气 2500 (1年排5次24h/次) 焚烧炉烟气 合计 36000 - 28800 36294 100 - 3.6 4.783 28.8 38.264 100 0.25 0.03 排放标准 mg/m3 100 SO2达标排放核算量 kg/h 0.933 t/a 7.464 由上表可见,根据本项目执行的排放标准核算,本项目SO2排放总量为38.264 t/a。 (2) NOx排放总量核算

本项目所排NOx来自加热炉、焚烧炉、模头清理炉和依托天华公司220t/h锅炉,根据泸州市环保局下达的环评执行标准,加热炉和模头清理炉烟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即NOx排放浓度为150 mg/m3;焚烧炉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6标准,即NOx排放浓度为180 mg/m3;现有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标准即NOx排放浓度为200 mg/m3。本环评按标准核算的NOx排放总量见表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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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8.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8.1.总量控制原则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它不仅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是促进工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到环保与经济的相互促进。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因地制宜,以区域环境容量为基础,目标总量为手段,实施区域污染物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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