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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失票救济中的失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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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失票救济中的失票诉讼制度

“失票诉讼”1制度,也有学者将其成为“提起诉讼制度”2、“普通程序”3、“普通诉讼”4或者“请求付款诉讼制度”5。虽然名称不同,但是都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丧失6后通过诉讼来获得救济的方式。依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丧失票据后,对失票人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救济方式。挂失止付是丧失票据占有的权利人自我保护的临时措施,与司法几乎不相关。公示催告源于大陆法系,理论基础是“丧失票据占有,不丧失票据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地最广泛。利用诉讼程序来对票据丧失救济,是英美法系的做法,理论基础是“丧失票据占有即丧失了票据权利”。我国票据立法对这种失票救济方式也进行了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具体解释,甚至可以说为失票的诉讼救济设定了“驱动程序”。7

针对不同被告人,广义的失票诉讼分为两种:一是选择票据上的债务人(失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诉讼),二是选择现在的持票人(票据返还纠纷诉讼)。而狭义的失票诉讼,专指失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诉讼,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36条和第38条调整。本文所谈的失票诉讼指狭义的失票诉讼。狭义的失票诉讼又分为两种:一是失票人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的诉讼,二是失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的诉讼。有学者将此二类纠纷称之为:补发票据纠纷和遗失票据付款纠纷8。

我国的票据法本来更偏向于大陆法系或者日内瓦法系,但是失票诉讼确实学习英美法系票据法的产物。为什么我国票据法要在公司催告之外,引入英美法系的失票诉讼制

1邸天利:《票据行为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法律出版社

2015年版,第164页;董惠江:《票据法教程》,对

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 2施天佑:《票据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37-138页。 3金锦花、于海斌、朴飞:《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1页。 4刘定华:《票据法教程》,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页;于莹:《中国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页。 5李伟群:《我国票据付款诉讼制度的研究》,河北法学2005年6月,第44-49页。 6票据丧失者,系执票人无抛弃之意思,而票据脱离其占有之谓。参见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7邸天利:《票据行为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61页。 8华军、花秀骏:《论我国失票诉讼制度及其适用》,人民司法·审判实务2006年9月,第31页。

度呢?

首先,公示催告影响力有限。票据的流通范围很广,对银行、企业来说,注意或者调查收受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并非易事,尤其我国幅员辽阔,票据流通性又很强,因此要告知第三者,让其知道其所持的票据正在进行公示催告是相当困难的。9

其次,公示催告的手段落后。公告的方法往往采用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报纸登载告示。毫无疑问,这种方式具有很大局限性。

最后,公示催告经历的时间长。申请挂失止付,仅仅是一种救急措施,必须与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相对长时间的防范作用。而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又必须要等公示催告期满方知能否获得确实的救济。

鉴于上述原因 , 我国票据法采用了“两条腿走路的办法”,既保留了大陆法系的公示催告制度,又采用了英美法系的请求付款诉讼制度。

失票诉讼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失票补救措施。《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309(a)条规定:“未持有票据的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强制执行票据权利:(1)此人在其失去票据时有权执行该票据,或者在失去票据时从有权执行该票据的人处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该票据的所有权;(2)失去该票据并非转让或者合法取得的结果;此人不能持有该票据是因为该票据灭失了,或者下落不明,被某个不知道的人或者无法寻找或联系到的人错误地占有。”10《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309(b)条规定:“根据第(a)款请求执行文书的人必须要提供票据的条款及证明其拥有强制执行票据的权利。如果作出了该证明,则第3-308条(签证和作为正当持票人的证明)适用于本案就犹如此人提供了票据一样。法院不得作出有利于请求强制执行人的判决,除非它认为须向其付款的人已经受到充分保护,其不会因为另一人声称强制执行该文书而遭受损失。可以通过任何合理的手段为其提供充分的保护。”

《英国票据法》第69条、第70条规定:汇票在到期日前丧失的,持票人应请求出票人另行给付相同意旨的汇票,必要时应向出票人提供担保;如果所声称丧失的汇票再度出现时,保证出票人不论何种情况下均不遭受损失。如被请求的出票人拒绝给予汇票副本,则应强制其给予。关于票据丧失的任何诉讼或程序,法庭或法官应裁定不得挂失,若能提供使法庭或法官认为满意的担保以对抗该汇票主张权利的任何人的,不在此限。

9李伟群:《我国票据付款诉讼制度的研究》,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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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第44页。

10U.C.C§3-309. ENFORCEMENT OF LOST, DESTROYED, OR STOLEN INSTRUMENT. 11U.C.C§3-309. ENFORCEMENT OF LOST, DESTROYED, OR STOLEN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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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失票救济中的失票诉讼

【律师分析】失票救济中的失票诉讼制度“失票诉讼”1制度,也有学者将其成为“提起诉讼制度”2、“普通程序”3、“普通诉讼”4或者“请求付款诉讼制度”5。虽然名称不同,但是都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丧失6后通过诉讼来获得救济的方式。依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丧失票据后,对失票人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救济方式。挂失止付是丧失票据占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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