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合同定义
篇一:如何确定采购合同是有效的采购合同,招标采购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篇一:招标采购合同的基本法律特点中国招标采购职业认证培训服务平台
20XX年招标师考试合同管理备考资料:招标采购合同的基本法律特点
今天我们分享的是《20XX年招标师考试合同管理备考资料:招标采购合同的基本法律特点》 招标采购合同首先具备一般合同的基本法律特点:
②招标采购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以上的当事人相互之间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因此,只有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
③招标采购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什么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生效以后,才能对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篇二:20XX年5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题及答案
20XX年5月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中级)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题(课程代码:03614) 一、案例题
请仔细阅读并分析案例中的信息,然后回答1-2题。 河北大学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大华)于20XX年1月通过招投标成功获得了当地某大型购物中心的工程建设合同。大华在上述工程建设合同签署后,即开始组织该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材料及设施的采购。对于水泥的采购,大华将其供应商目标锁定为当时市场上最大的两家水泥生产企业:内蒙古馨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馨石)和唐山天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成)。
大华于20XX年2月1日分别向馨石和天成去函,函中写明“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需要国家一级水泥1万吨,如果贵公司能够提供,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 馨石于20XX年2月5日回函,函中告知其能够提供大华所需要的1万吨国家一级水泥,价格为20XX元/吨,并能在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后20日内将全部货物运至大华指定工地。同一天,天成回函称:天成能够提供大华所需要的1万吨国家一级水泥,价格为1800元/吨,交货日期为双方合同成立后1个月内,交货地点有大华指定。经过比较,大华决定选择天成作为其供应商,并立即复函天成,说同意其函中提出的交易条件,但需要双方五个工作日以内签署书面确认
书的方式对此予以确认。
馨石在2月5日回函发出后的第二天,就派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20XX吨水泥送往大华建设项目工地,要求大华收货并支付相关货款,并称其余的会在20日之内陆续送到。馨石的车队到大华公司之时,恰逢大华的工地上急需水泥,所以大华收下了馨石这20XX吨水泥,但告知馨石以后的水泥不需要再送,大华已向其他供应商订购,与此同时,大华正即函告天成,称其仅需要8000吨水泥,之前同意的其他交易条件任保持不变。
馨石和天成均对大华的回复表示不满,双双将大华起诉至相关人民法院,要求大华向其承担违约负责。 1.(1)大华和天成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大华与天成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形式订立合同,如要求在
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本案中,大华要求双方签订一份书面确认书,由下双方尚未签订确认书,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
(2)大华和馨石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存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答:大华与馨石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为有关20XX吨水泥的买卖。
2.(1)例举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并简要解释
其概念。
答: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为:要约、承诺.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报价,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就是指受邀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
(2)指出本案中下列行为分别属于合同商订过程中的那个阶段.
1)20XX年2月1日,大华向天成的去函
答:20XX年2月1日,大华向天成的去函为要约邀请 2)20XX年2月5日,馨石向大华的回函
答: 20XX年2月5日,馨石回函为要约3)20XX年2月5日,天成向大华的回函
答: 20XX年2月8日,天成回函为要约 4)大华向天成的回函
答:大华对天成8000吨水泥的函为要约。 5)大华对天成关于8000吨水泥的函 二、论述题
3.(1)什么是合同权利
答: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向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2)指出合同权利具有的特点并简要解释。
答: 合同权利是请求权.合同权利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在给付前,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只能通过债务人给付.
合同权利是给付受领权.合同权利的本质内容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的受领权归属债权人. 合同权利是相对权.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只能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不特定人要求给付. 合同权利具有平等性.合同债权是相剥权,所以没有排他性,对于同一个客体可以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和受偿.
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力和保持力.请求力是指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人得到法院确定其权利的判决后,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的权利.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债权人可以实行的自助行为.处分权能是债权人得以依法处分自己债权的权利.保持力是指债务人自动或受到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4.(1)什么是可撤销合同?例举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
答: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