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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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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业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XX煤业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经审核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标准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集团公司实际情况,能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本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现预案正式颁布,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总经理 2013年8月

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完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组织,预防事故和降低各类事故损失,增强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迅速、有序、高效进行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1.2 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AQ/T9002-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4)《煤矿安全规程》;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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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8)《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9)《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 (10)《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 (11)《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1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 (1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6)《国家电网公司城区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17)《国家处置大面积电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 湖北省地方政府文件 1.3 适用范围

1.3.1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区域范围

XX集团所属矿井井下生产、辅助系统及地面工业广厂和生活区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后的应急救援。 1.3.2事故类型

煤矿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井下火灾、窒息、中毒、触电、坠落、、物体打击、顶板事故、运输事故、水害事故、洪涝灾害、地面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1.3.3事故级别

3人以下的人身伤亡事故和一级及以下的非伤亡事故。具体分类如下: 1.3.3.1非伤亡事故级别 (1)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a)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b)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c)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d)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e)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无(含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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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 g)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h)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i)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

j)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k) 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2)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不足16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 b)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c)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d)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e)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 f) 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g) 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h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的; i)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 j)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k) 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l)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m) 矿区内积水较多,东部山洪威胁本区,主、副、混合井、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

n) 其他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3)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小时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 b)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c)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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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e)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f)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的;

g)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

h)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i)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j)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1.3.3.2伤亡事故的分类

a)轻伤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b)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c)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 1.4 应急预案体系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经理总负责,总工程师、分管副经理分工负责及有关部门科室领导配合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 1.5.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预案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 公司危险性分析 2.1 公司概况(略)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2.1瓦斯爆炸危害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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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所属矿现均鉴定为瓦斯矿井。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涌出将逐渐增大,有可能出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区域。 2.2.2煤尘爆炸危害性分析

集团所属矿现有3家煤矿据资质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煤尘均为具有爆炸性,属于重大危险源。 2.2.3顶板事故危害性分析

所属矿均具有顶板事故危害。顶板事故发生后,会使采掘工作面轻者断面变形缩小,重者则会支架会被压断、压跨,造成顶板冒落事故,堵塞采掘工作面,影响行人、通风、运输等并导致人员伤亡。 2.2.4运输事故危害性分析

所属辅助运输系统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是机车运输伤人事故、斜巷跑车伤人事故及车辆掉道伤人事故。 2.2.5矿井停电事故危害性分析

所属矿常见的有电气设备失爆导致瓦斯爆炸;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转过流保护失灵引起发热着火;带电电缆弯曲半径较小或被压埋在煤堆下,造成电缆发热着火;漏电保护失灵造成人身触电;车辆运输过程中碰坏电缆造成短路漏电等事故。以及由于遇见雷击等意外因素造成变电所失电事故,进而造成全矿失电事故。进而造成提升机、通风机突然失电跳车的次生事故。 2.2.6井下水害事故危害性分析

所属矿主要以地表充水、地下水导水、采空区积水、岩溶积水、陷落柱涌水和老窑积水等形式造成突水水害。 2.2.7井下火灾危害性分析

火灾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灾害事故,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矿井火灾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外因火灾是由于外界引火源引起的火灾。内因火灾主要是煤层自燃。 2.2.8地面火灾事故危害性分析

锅炉房、配电室及中控室因线路老化、超载、短路或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在一年四季中,易造成电器火灾,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锅炉不能正常运行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档案室因照明线路故障或人为烟火,在一年四季中,可能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档案、资料不可挽回的损失。

主井、副井、混合井配备有提升系统及配电设施,因设备老化、故障、人为操作不当,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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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XX煤业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XX煤业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经审核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标准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集团公司实际情况,能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本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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