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穗科创[2015]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12 【实施日期】2015.02.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修订)[失效]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创〔2015〕2号)
广州高新区及区内各科技园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代 章)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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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14〕61号), 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计划”,构建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包括围绕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
苗圃阶段面向创业项目,通过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项目逐步成熟,直至成立企业;
孵化阶段面向创业企业,通过提供场地和孵化服务,提高企业初创成活率; 加速阶段面向高成长企业,通过提供扩大再生产的场地和个性化的加速服务,满足高成长企业对于空间、管理、市场、合作等方面的需求,助推企业发展壮大。
新型孵化业态是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和企业培育,以天使投资、创业培训、信息平台或技术平台为核心服务内容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和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虚拟孵化器和前孵化器等。 2 / 3
第三条 孵化器应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构建“苗圃-孵化-加速”全链条的
科技孵化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提供差异化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加速企业发展。
第四条 孵化器应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院所、风投、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 广州市的孵化器实行登记、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孵化器的登记常年受理,办理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孵化器的认定定期组织,办理时间自申报受理截止日期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的登记
第七条 孵化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部门,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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