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第一五六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本着既保证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又要体现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长双财字[2017]632号文件、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差旅费报销制度及实施办法。 一、报销手续:
公出人员任务结束后,要在3日内填好“旅差费报销单”和“公出审批表”,并后附上级要求出差的文件、短信、微信、QQ、电话通知等单据或领导派出的批示,方可进行签字程序。
签字顺序为:公出本人、同行人员签字--证明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校长(法人)签字,不可越级签字,手续不全财会人员不予报销。
二、城市间交通费:
1、交通工具:汽车---当地普通客运班车(不含出租车);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 轮船---三等舱(不含旅游船); 飞机---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经请示领导后,凭据报销。
2、报销交通费:凭适时发生的票据实报实销。中途或任务完成后因个人原因而发生的额外的、不符合公出时间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3、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4、会务组或主办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三、住宿费:
1、因公出差确需要住宿的,原则上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报销,但是在出差前要和后勤领导确定住宿标准,就低不就高。(可以事先和后勤领导通过携程网、途牛网等网站参考确定当地住宿标准,超过标准不予报销)
2、由接待方或主办方提供免费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由于个人事情产生的会议或培训以外的住宿费用,不予报销。
四、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2、除青海、西藏、新疆每人每天120以外,省外其他地区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3、省内(双阳区除外)按每人每天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包干使用;原则上只报销午餐,其余早餐晚餐按实际发生核算(去长春公出一整天只报午餐)。如遇特殊情况,要请示分管领导和校长,得到批准后方可报销早餐或晚餐。
4、到双阳城区公出或到区内其他乡镇公出,原则上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上下午接连办事、开会等情况),经请示分管领导和校长,得到批准后方可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
5、由接待学校、会议主办方、培训组织者或我校统一提供安排用餐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五、市内交通费
1、公出人员到其他城市(不含长春市城区),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2、到长春市城区之间出差的,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无交通发票收据的,根据公出需要、按实际发生(不含出租小汽车)实报实销,但不超过每人每天40元上限。
3、公出人员到双阳出差,以及到各乡镇公务出差,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无交通发票收据的,根据实际里程不同包干使用: (1)双阳到新安或新安到双阳:
①单程20元(例如:下午提前回去送材料、下午回去开会、办事等) ②往返40元(例如:上午开会后返校继续上班、特殊事情需要往返等) ③如学校安排车(3人以上)或紧急情况领导批准打车,单程40元。 ④上午开会,中午不回学校上班或下午开会,早上不来学校上班的只报销20元;同时记半日事假。
⑤在居住地直接办事人员(一般是休息日或法定假日)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报销(长春上限40元、双阳上限20元)。
(2)到双阳区内其他任何地方(距区政府5公里以外):
①5公里至20公里以内,按每人每天20元包干;20公里以上,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
②3人以上,学校安排车:5公里至20公里以内,按每天40元包干;20公里以上,按每天80元包干。
六、同等适用:
组织师生到区内外参加各项活动或比赛等,参照此办法执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1、学校安排外出听课、学习及相关教育教学活动等未报到或未经许可中途离开的、提前离开的不予报销。
2、未经领导批准自行外出参加活动的不予报销。
八、未尽事宜:
在实际报销过程中,如本办法未涉及或遇特殊情况的按《长春市双阳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九、公出安全:
因公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如自愿驾车出差,则自行承担安全责任。所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不予报销,但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相应费用。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校内相关规定作废。
长春市第一五六中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