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
估和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海事船员[2006]1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6.01.13 【实施日期】2006.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的
通知
(粤海事船员〔2006〕14号 2006年1月13日)
各直属局:
为提高游艇驾驶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促进水上旅游业发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现将《广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实施初期,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暂由广东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持有根据原“游艇驾驶员培训、发证办法”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可在2007年7月1日前,申请换发《广 1 / 3
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规定的《广东海事局游艇驾
驶员适任证书》。
广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游艇驾驶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促进水上旅游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东海事局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内的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游艇驾驶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游艇系指船舶总长度不小于5米,除操纵船舶的配员以外的乘员不超过12人的以水上休闲、娱乐为目的的非营业机动船艇。
驾驶游艇的人员应持有考试发证机关签发的《广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第四条 持有有效的三等以上(含三等)海船或三等以上(含三等)内河船舶船长、驾 2 / 3
驶员适任证书者,可在其海船或内河船舶适任证书适用的范围内驾驶游艇。
第五条 从事游艇驾驶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男性小于65周岁,女性小于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三)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考试和评估; (四)具有良好的水上安全记录(如适用)。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其所属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主管机关的授权负责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八条 持有适任证书的游艇驾驶员应在证书所载的适用航行区域内驾驶游艇;依照本办法签发的适任证书适用的航行区域为:广东海事局管辖的内河可航水域和近岸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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