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让房的,在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对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享有奖励。
(四)安置房
1.安置地点及套数
安置地点为剧场路旧城区改造项目(东至小所巷、北至建行家属区、南至建军路、西北至市纺织公司宿舍区)、城西北地块一(东仓路东、跃进河北侧)、城西北地块二(东仓路东、跃进河南侧),共计安置房源123套,其中剧场路旧城区改造项目83套(80㎡左右41套,110㎡左右28套,130㎡左右14套),城西北地块一6套(64㎡左右6套),城西北地块二34套(70㎡左右10套,90㎡左右13套,130㎡左右11套)。项目最终提供选择的房源套数与实际签约数相一致。
2.安置房价格及非机动车车库价格
安置房价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后由征收部门予以公布,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超面积价格购买。非机动车车库价款以价格主管部门最终核定价为准,由被征收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直接向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结算。
3.住宅房屋安置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如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住宅房屋安置面积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由平房安置到多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10%的标准增加;由平房安置到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15%的标准增加;由多层房屋安置到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10%的标准增加,增加部分安置房的价格按安置价结算。
4.安置房选择顺序
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家让房先后顺序双积分确定选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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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本着“先签先搬、优先选择”的原则,先签协议并搬家让房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房源。设定签订协议及搬家让房各占200分,按签订协议及搬家让房先后顺序得分之和排定安置房选房次序,第一名签订协议及第一名按约定搬家让房的分别得200分,依次每递减一户减一分,分值高的优先选房;分值相同的,由先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先选房。具体选房时间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五)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具体按照《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盐规[2011]55号)和《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政规发 [2018]1号)文件规定认定处理。
(六)征收最低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奖励)低于市区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有市区户口但不含大丰区,已婚,且配偶双方在市区均无其他住房),按照市区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执行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政府指定地段,也可以在提供的安置房源范围内购买54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54平方米以内的购房款以房屋征收补偿费抵冲,不足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 超过54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基准价购买,由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补助和廉租房补助。
3.自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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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原则上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但对符合独立分户条件、具有市区户口、已婚,且配偶双方在市区均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符合最低补偿条件的,经审核确认,并在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4.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执行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
①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前3年内在市区购买或者出售过其他房产的;
②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有其他房屋的; ③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其他公有住房的;
④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七)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然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按照盐城市区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给予住房保障。
(八)被征收房屋计户方法 1.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2.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六、征收评估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七、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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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购房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补偿费与购房款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结清。如遇补偿款不足购房款情况,由被征收人依法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款结清。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价差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让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
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具体使用办法和奖励标准按照《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办法》(盐房管 〔2018〕96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工作的通知》(亭政办发〔2018〕61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亭湖区关于住宅房屋征收搬迁推广使用结算凭证安置补充意见>的通知》(亭政办发 [2019]31号)《关于全区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进一步推广使用结算凭证安置的通知》(亭住建字 [2020]62号)执行。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房,按照规定给予政策奖励,具体奖励为持凭证购房使用凭证金额达80%及以上的,给予凭证金额10%奖励;持凭证购房金额不足凭证金额80%的,给予实际使用金额10%奖励;被征收人同时选择安置房和结算凭证安置的,享受结算凭证使用金额的10%奖励。结算凭证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超期自动失效,不再适用结算凭证安置政策,仍按原货币补偿协议执行,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拨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并按持有结算凭证时限结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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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发布的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亭湖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亭湖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它事项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完好,房屋门窗、装饰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征收实施单位和拆除实施单位应遵守《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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