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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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现场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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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营造项目良好的安全工作氛围, 提高安全生产的能力, 有效预防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会议主要内容
1、 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 信息, 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吸取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
2、 总结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3、 布置安全工作任务。 二、 安全会议的时间
项目办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各参建单位安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 各监理单位每月召开一次所监理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 各项目经理部每月召开1-2次由项目经理、 安全工程师、 专职安全员、 施工队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会议。
三、 会议组织
安全工作会议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召开。
四、 记录
安全工作会议要有专人记录。每次会议举行后, 相关人员都要将安全会议有关内容记录在相应的安全会议记录上。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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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为了使从事建设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 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 解除广大职工的后顾之忧, 促使项目办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参建单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也是保护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转移企业事故风险, 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一、 凡金阿项目承建的工程, 各所属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 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 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 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 管理不善, 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各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 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 办理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 范围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从事现场施工时仍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三、 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 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 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 各参建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报项目办质安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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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各参建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 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七、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用列入工程直接费用。保险费由各参建单位支付, 且不得向职工摊派。
八、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参建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 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 用工流动性大, 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的劳务用工由各项目经理部统一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 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 告之被保险人。
九、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 十、 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十一、 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 参建单位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项目办质安科及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 并与保险公司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十二、 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
参建单位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 足够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 不索赔的, 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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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既有公路、 交叉、 地埋管道的
施工安全制度
一、 目的
按照公路交通部门、 电信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确保汛期安全。项目办质安科负责及时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并及时更新、 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公路、 交叉、 电( 光) 缆及地下管道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各项目监理、 经理部做好重点控制区域的安全预防措施。
二、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 涉及与公路、 交叉、 电( 光) 缆及地下管道的上跨、 下穿和交叉等施工项目, 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牌、 夜间照明或反光设施, 重点控制区域必须安排安全防护人员。
2、 在涉及与公路、 交叉、 电( 光) 缆及地下管道附近施工、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在高空临边行走, 施工设备、 材料等严禁堆放在临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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