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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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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辅材料、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及索证索票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所采购原材料的进货验收,确保原材料能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完善原材料索证索票工作,保证原材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实现可追溯,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单位内食品原辅材料、食品相关产品及其他物料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适用本制度。

三、内容

(一)验收工作要求

1、采购的食品原辅材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查验,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2、在进货查验食品原辅材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有关票据。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3、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集保存检验记录。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对食品原辅材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内容包括:

(1)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是否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3)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疫,是否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4)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有标注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农副产品,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6)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7)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8)原辅材料到单位验收时必须有采购人员、质检员同时在场方可验收,指定的质检员在验收时不在时可让替补验收员验收,但必须有指定的两方人员验收。验收时必须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验收前的原辅材料由采购人员负责,验收后的原辅材料质量由质检人员负责。

(9)验收后的原辅材料,应当及时对每批(或每次)的采购过程如实填报《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且采购经办人、质检、化验员三方应当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

(二)索证索票工作要求

1、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在采购食品原辅材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向供货商索取的有关证照和票据,作为证明食品相关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凭证。

2、索证包括索取供货商或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食品相关产品检测证明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相关证件应有有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盖章。质量管理人员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首次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单位)印章的合法证件,每年核对一次,并及时更新。

索票包括索取每批次原材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单据或发票,相关票据应有供货商的盖章或签名,注明食品原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单价、销售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

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应在有效期内;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食品相关产品的检测证明、进货单据或发票应与实际食品原辅材料批次对应,对于无相关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食品原辅材料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得购进。

4、所索取的凭证,应按照供货商名称或食品原辅材料种类和食品相关产品规范整理、建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依据或引用的文件、相关记录

本制度所涉及的记录包括《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6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原辅材料、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一、目的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所采购原材料的进货验收,确保原材料能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完善原材料索证索票工作,保证原材料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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