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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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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6]38号)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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