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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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厂区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
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
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洁打扫、废弃物清运处理。 第三条 公司全体员工以及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综合办为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室,负责全公司的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标准和制度的宣传,提高公司员
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 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
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 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
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车间内(外包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 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 厂区地面卫生:厂区地面卫生清扫专门由保洁公司负责,其卫生清扫范围是厂区内所有硬化路面(包括水泥路面及砖砌路面) 第十条 厂区绿化带卫生:公司各部门按照安全环保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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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改造等合同或协议时,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期间所占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等上面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十六条 必须按安全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厂区内严禁乱停放汽车和自行车。
第十七条 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严禁损毁、攀摘各类花草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
第十八条 严禁从楼上向外抛扔任何杂物,严禁在两层以上的窗台外摆放花盆及杂物。
第三章 遇雨雪天气或重大接待活动
第十九条 遇雨雪天气或重大接待活动时,按综合办划分的硬化路面卫生责任区,各部门配合进行清理工作。
第二十条 遇雨雪天气时,各部门首先清理本部门卫生区积雪,将积雪清扫成堆或均匀地铺到绿化带内(以不压坏花木为标准)。清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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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积雪厚,应积极主动帮助其他未完成清扫工作部门的清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遇重大接待活动时,接待安排前半天进入接待线路或区域进行清扫保洁,提前1小时具备接待条件(达到标准);接待线路及接待区域的清扫人员提前半小时撤离接待线路及区域,由安全部人员对接待线路及区域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第四章 废弃物、垃圾的清运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布在厂区内的垃圾箱由保洁公司统一清运。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安全部规定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箱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箱由各部门使用并协助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每天定时清理车间内小垃圾桶,并倒入制定垃圾箱,保洁公司必须做好垃圾箱的每天清运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厂区内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等时,必须用毡布将箱斗遮盖,不得有洒落和抛洒;如有洒落和抛洒,必须立即清扫干净,并排放到制定废岩排土场。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二十七条 安全部负责厂区内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卫生设施定制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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