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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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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 毒制度

1,根据生产实际,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确定消毒 剂种类及其使用浓度、方法,明确消毒

工作的管理者和执行人,落实消毒工作责任。

2、做好日常消毒,定期对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 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定期向消毒

池内 投放消毒剂,保持有效浓度,做好临产前产房、产栏及临产畜的消毒,同时要严格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3、强化随时消毒。在出现个别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 行

局部强化消毒,包括对发病或死亡的畜(禽)的 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4、加强终末消毒。全进全出制生产方式,在畜(禽)出栏后,应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饲养

用具等进 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或在周围地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初期,或在本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平息后,解除封锁前均应对全场进行 彻底清洗和消毒。

5、严格消毒程序。一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扫、 高压水冲洗、喷洒消毒剂、清洗、熏蒸

消毒或干燥(或火焰)消 毒、喷洒消毒剂、转入畜(禽)。

6、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干 水坑,以防蚊、蝇孪生,消灭疫病传播

媒介。

(三)免 疫及药物预防制度

1、规模养殖场(小区)应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病学情况,对生产的危害 程度,可用疫苗的

性能及来源等情况,制定切合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实施免疫预防,建立免疫档案,免疫程序应包括预防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接种 的次数、剂量、间隔的时间等。

2、对规定的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在当地动物防疫机 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 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3、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等不宜免疫的和新生、补 栏的畜(禽),应在病愈、体弱康复和到

免疫年龄、补栏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档案。牲畜口蹄疫免 疫,孕畜怀孕后头1个月及牛临产前3个月、 猪(羊)临产前2个月不宜免疫,但应在孕畜产后7天进行补免。犊牛满4月龄,羔羊满2月龄,仔猪满45日龄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工作、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免疫耳标。口蹄疫疫苗注射后个

别牲畜有严重过敏反应,应备 有肾上腺素等紧急脱敏药物。

4、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冻干苗应在低温冷冻条件下保存,严禁反复冻融使用。油佐剂或水

剂苗严防冻结,应在4-8℃条件下保存。冻干疫苗按要求的方法进行稀释,稀释后的疫苗应按规定的方法保存和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保证疫苗注射剂量注射器械、 注射部位严格消毒,保证一畜一个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5、根据当地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的发生和危害情 况,选择最佳驱虫药物,定期对畜(禽)

群进 行驱虫,使用抗菌药物在畜(禽)可能发病的 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畜(禽)群 进行群体投药预防,防止发病。

6、使用的药物应为有国家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 产品,疫苗还应是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

保存的产品。

(四)检 疫与疫病监测制度

l、严格执行调入、调出检疫制度。调入畜(禽)必须经调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调

入后 应严格执行隔离制度。调出畜(禽)应及时向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检疫合格者方可调出,严禁随意调入、调出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

2、跨省调入奶牛应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 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

方可调运。拟调运的奶牛必须经调出地产地检疫临床健康,口蹄疫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结核、布病检疫阴性。

3、兽医人员应定期对畜(禽)群进行定期检查,观察畜(禽)群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如有

疫病发生,因进一 步调查原因,作出初步判断,提出相应预防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蔓延,并按规定将疫情情况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严禁迟报,瞒报动物疫情。

4,定期对畜(禽)群主要疫病进行抗体水平监测,评价免疫质量,指导 免疫程序的制定,及

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 感染者,自觉接受当地动物防疫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五)疫 情处置制度

1、当发现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隔离病畜(禽),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2、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 指导下,采取隔离,治疗、免疫预防、

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配合当地政府按国家 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迅速控制,

扑灭疫情。

五、规模养殖场(小区)的记录要求

严格落实畜禽标识、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管理制 度,建立疫病可追溯体系。畜禽养殖档案应

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按照规定年限保存。养殖档案内容包括:畜禽来源,饲料消耗情况,畜禽的发病率、 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检疫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药品采购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江苏省 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药品采购使用制度。

一、所采购药品必须是通过农业部GMP验收合格企业生产的,并符合国家标准; 二、所采购药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且无污染,包装无破损。

三、药品入库前必须经检查合格,对外观明显异常的,应对该产品抽 样,委托有关单位检验,以保证安全用药。

四、药品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确需增加用量,应在上注明。 五、药品要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对方。

六、定期对仓库和药房的药品进行检查,防止使用过期药品。

规模养殖场 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 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 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售猪周转区:周转猪 舍、出猪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猪后大消毒一次。 四、生产区正门消毒池: 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 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 衣室每周末消毒 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 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猪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猪舍门口消毒池 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猪舍、猪群:配种怀 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十、人员消毒:进入猪舍 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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