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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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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9、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 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肉牛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 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肉牛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 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肉牛迁移出市外,应将肉牛运至指定地点,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 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肉牛,在屠宰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 后,方可屠宰、食用。

4、从市外引进肉牛,在引进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 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 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牛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牛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牛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牛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肉牛种类和数量、同群肉牛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 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 室、病牛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 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 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 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 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 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 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肉牛发生疫病死亡时,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 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肉牛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要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 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肉牛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肉牛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交易,不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 肉牛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对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新出生肉牛,在出生后6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

2、肉牛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肉牛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肉牛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 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肉牛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肉牛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肉牛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肉牛调运时,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20年。

甘肃省天水市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发 布日期:2009年7月15日 来源:天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 者: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等,坚持预防为主的

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纸,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报经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一)场 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

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不少于1千米; 距一般道路不少于500米; 距其他动物饲养场(小区)、屠宰场(厂、点)、牲畜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不少 于2千 米以上;距居民区,工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少于3千米,并应位于居民区及 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

(二)场(小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相

互 隔离分开,布局合理,生活管理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隔离舍和养殖场废弃物 的处理设施,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场(小区)内道路、运动场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 洗,消毒。

(三)生 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

施。

(四)生 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 坚固耐用,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

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房(舍)间距10米以上。

(五)场 区、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宽同大门、长6米、深0,5米的 水泥结

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饲养房(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挤奶站 门口等均要设置宽同门口、长1.5米的 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六)生 产区内道路应分污道、净道,并不重叠和交叉。

(七)兽 医室应设置小型化验室,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必须的检验消毒仪

嚣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要求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以规模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

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一)隔 离制度

1、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

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 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2、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 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

行严格的消毒。

3、饲养人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 的用具及设备。

4、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

从与饲养 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5、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 《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

育场 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 入健康舍饲养。

6、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7、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 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

外请进兽医的,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4、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6、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8、疫苗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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