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4]3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1.29 【实施日期】1994.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薪发<199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 1 / 2
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
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
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鉴于不同地区和部门开展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情况不同,具体套改办法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各地区、各部门在确定具体套改办法时,要注意使这部分技术工人的增资额与机关行政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已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保持合理的关系。同时还要注意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相衔接,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影响这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2.关于事业单位工人聘任为干部的这次如何进行套改的问题
事业单位工人中,凡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正式聘任为干部并办理了聘任手续的,在聘任期间,可按所聘职务套改职务工资。解聘后,仍按工人的工资制度执行。 3.关于如何计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