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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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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

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理标志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5]5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12 【实施日期】2005.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

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5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组制定的《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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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方案

(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组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等五个工作推进组的通知》(吉政办函[2005]15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目标

在现有8个中国名牌的基础上,每年增加4—5个,通过5年的努力,使我省中国名牌达到30个,其中汽车零部件和精细化工领域中国名牌6—8个、农产品加工行业中国名牌15个,我省中国名牌数量达到全国中等水平。

在现有5个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基础上,每年增加4个左右,5年内巩固开发25个市场认知度较高的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培育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生产加工企业100户,依托长白山地区优势资源建立10个地理标志 (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生产示范基地。

在新建项目和招商引资过程中,引进嫁接一批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名牌产品,努力扩大名牌群体和品牌效应。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两个规划。按照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建议》要求,研究提出我省推进名牌战略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并落实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之中,为今后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创造推进条件。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吉林省“十一五”期间中国名牌产品争创规划》和《吉林省“十一五”期间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规划》,并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确定实施 2 / 4

步骤、落实责任分工,提出2006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推进工作有一个良好开局。

(二)启动质量兴省活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动吉林食品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和扩大出口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吉政办函[2005]155号)要求,由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质量兴省活动实施方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征求意见后,明年初召开动员大会并予以启动。制订方案过程中注意确立以推进名牌战略为先导带动质量兴省活动的深入开展、以实施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为依托发展壮大区域特色经济的工作思路,把名牌战略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提升到必要的位置,通过质量兴省活动的全面开展,扎实有效地推进这两项工作。

(三)扩大我省中国名牌数量和竞争优势。以现有的300个吉林省名牌为基础,巩固提升食品、农副产品、汽车零部件、精细化工等方面优势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培育开发新材料、光电子、生物工程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注重扶持西部及县域优势产业中的主导产品,加快重点产品品牌整合,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尽快改变我省中国名牌数量偏少、分布不均匀的落后局面。推动已有和列入规划的名牌生产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扩大中国名牌产品中的专利数量,努力提高专利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品自主创新能力,并通过采标、认证、境外商标及专利注册等国际通行做法,努力扩大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增强我省中国名牌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四)加快实施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步伐。组织各地挖掘符合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特征和条件的产品,争取尽快向国家申报延边黄牛、延边大米、梅河大米、临江长白山红景天、临江长白山淫洋藿、通化大川平贝母、白城燕麦等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保护。依托中药材GAP种植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吉林长白山人参等一批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示范区。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原产地域) 3 / 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国名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理标志【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5]5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2.12【实施日期】2005.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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