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年,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上简称《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 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第二条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任职期内,按招聘约完成岗位职责. 第四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符合《条例》规定。 晋升正高级卫生技术职务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第五条 在任职期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须4次良好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考核须5次良好以上。
第六条 符合宁政发[1997]71号、宁人劳(教)字[1998]044
号和宁人劳(教)字168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七条 外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能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须提供实例),达到国内水平或填补区内空白。
(二)在我区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技术高超,是同行认可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三)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解决处理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有组织和知道本专业 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须有本单位提供的具体解决疑难病例和重大技术问题的实例5个人以上)。
(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科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2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卫生学术期刊或国外学术期刊(均为第一作者);1篇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和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
5万字以上)。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成过奖(不同)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 ,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刊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为准)
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人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卫生学术期刊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均为第一作者);2篇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卫生专业学术期刊(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和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国家级四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二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为准)
第九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须提供实例),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二)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卫生 技术人员工作和科研的能力(须有本单位提供具体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实例3个以上)。
(三)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科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2篇,第二作者1篇)或2篇(国内核心学术期刊1篇,第一作者;省、部级学术期刊1篇,第二作者)。
县(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在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1篇,第二作者1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技术专著或合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2项(均为第二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展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
并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签定办法同上)。
乡级及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均为第二作者)。
2、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第二名完成者)。
3、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鉴定办法同上)。
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从事护理、检验工作满30年的中专生,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980年(含1980年)以后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须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十条 主治医(药、护、技)师。
(一)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独当一面,了解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