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的渊源:
制定机关:
(1)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 行政法规:国务院
(4)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等 (6)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
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
年人。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的自然人;16岁 ? 年龄 ? 18岁,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3.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 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事实行为:后果由法律规定,如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等。 4.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既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又属于单务合同。 5.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但已成立并不一定生效。 6. 附条件:条件不一定会成就;附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 7.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 纯获利益、与能力相适应:有效 (2)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①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有效
② 明未拒绝追认:无效
③ 收到催告1个月内未追认:无效 ④ 善意相对人通知依法撤销:无效
9.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口诀:无独虚假串,法行强公良):自始无效,法院、仲
裁可主动干预 ① ② ③ ④ 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谷的民事法律行为。
10.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口诀:胁欺误成公):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法院、仲
裁不主动干预,自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① ② ③ ④
受胁迫的:撤销权:终止 + 1年 受欺诈的:撤销权:知道 + 1年 重大误解的:撤销权:知道 + 3个月 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撤销权:知道 + 1年
11. 不得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如未亲自实施,
行为无效。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12. 代理权的滥用:
(1) 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效力待定 (2) 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活动;效力待定 (3)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3. 无权代理:
(1) 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善意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有为有效。
(2)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
止,效力待定
① 未追认、拒绝追认:行为无效。收到催告通知 + 1个月,未作表示
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 追认:行为有效
③ 被追认前,只有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通知即可。撤销后,行为无效。 (3)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4. 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1) 委托代理终止 的情形:
① 原因消失:代理期间届满、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
人辞去委托
② 代理人“出事”: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死亡、作为代理
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③ 被代理人“出事”: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导致终止)、作为被代理
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不一定导致终止 )。
(2)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① 原因消失: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 ② 代理人“出事”: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死亡
仲裁
1. 仲裁适用范围:
(1)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可以仲裁。
(2) 不能仲裁:
①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 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
2. 仲裁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
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 公平合理; (3) 独立仲裁;
(4) 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仲裁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
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间
也无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
力;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效力。 5. 隐瞒仲裁协议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
(1)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
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
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
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7. 无效的仲裁协议:
(1) 范围不合规: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
效;
(2) 人不合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
效;
(3) 手段不合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无效;
(4) 约定不合规: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无效。
8. 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9. 裁决应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0. 仲裁员回避制度:
(1)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当事 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 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11. 仲裁应开庭进行(也可以协议不开庭),但一般不公开。
12.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
协议作出裁决书(有强制执行力),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和解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13.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裁决书,也可
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强制执行力)。
14. 调解书签收生效,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15. 裁决的法定撤销情形:(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裁决)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
(2) 不属于协议范围,或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 (4) 证据是伪造的;
(5) 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 仲裁员受贿、舞弊、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