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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
四、已经掌握其他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五、纠纷专责小组提出进行诉讼(仲裁)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
六、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仲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诉讼(仲裁)工作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法律顾问组成。诉讼(仲裁)工作小组成立后,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全面了解诉讼(仲裁)的有关情况;并全面接管我方与其他方当事人之间的文件往来工作;
二、就我方主动提起的诉讼(仲裁)活动的必要性、损失风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具体方案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实施。
三、在集团公司同意进行诉讼(仲裁)行动后,具体负责处理诉讼(仲裁)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四、定期将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报告;将诉讼(仲裁)过程的和解、调解方案在实施前向集团公司报告;
五、将诉讼(仲裁)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裁决、庭审过程中的裁定、一审判决)连同相应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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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四、已经掌握其他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五、纠纷专责小组提出进行诉讼(仲裁)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六、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仲裁)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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