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当发现或被就餐者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该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供就餐者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供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七)对饮用水的基本要求
总的来说是要坚持充足、方便、符合标准的原则,有条件使用自来水的应使用自来水。
使用地下水(井水)的,要做到水源地30米范围内无污染源,同时取得卫生许可证。所建水井,要有防护设施,井壁、井沿平整光滑,井口要加盖、上锁。要有防毒装置和消毒措施,定期对水井进行清洗消毒。要落实专人对水井的严格管理,做好水质的管护、监测工作。
三、 责任追究
综合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内容和办法,可以概括区分为事前追究和事后追究两部份,这里的“事”是指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一)事前责任追究内容和办法:
事前责任追究内容:⑴未建立食堂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⑵实行食堂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⑶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⑷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⑸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⑹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⑺对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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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事前责任追究办法:事前追究内容包含了法律法规对学校食堂在管理、采购、贮存、制作、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例行的检查、督查工作中,发现学校存在上述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将给予学校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年度考核扣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的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事后责任追究内容和办法:
事后责任追究事内容:⑴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⑵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事后责任追究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卫生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对食堂经营者处以罚款:
1、造成食物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至三万元的罚款;
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至四万元的罚款;
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造成食物中毒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承包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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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卫生部、教育部印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事前责任追究和事后责任追究是相辅相成的,互为因果。事前事是基础,做好了事前事,就可以避免事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确保无事后事发生的根本保证。而有无事后事,则是检验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是否遵章守纪、各项工作是否扎实有效的根本标准。
处理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这一原则表明:查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必须从源头查起,从事前事项一一检查,一查到底。若因事前事没有做好,而导致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将加重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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