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根据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18〕16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一)认定管理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组成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小组”),共同组织开展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认定管理工作。
(二)专家 1.专家选取办法
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从科技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2.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要求。 (2)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对企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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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主要侧重对企业技术水平、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农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重点核定企业财务数据,并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评价打分。
(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形成专家组综合评价意见。
(三)中介机构
研发费用和农业高新技术产品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须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具体条件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相同。每年由自治区财政厅协调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企业也可自行选择区外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须附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符合条件证明。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注册信息,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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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窗口按要求填写《宁夏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通过网络系统在线提交,同时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宁夏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2. 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 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技术交易合同、授权使用证明材料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推广应用(总体情况与转化推广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 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推广应用效益等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 经符合本《工作指引》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和技术交易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农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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