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股份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节 工资支付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 、工资支付时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工资的扣除。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工资在每月 14 日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奖金因考核的不确定性,大约在每月 20 日左右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七条 工资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八条 工资、奖金支出的各种原始资料要注意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年终结账时,要按类别装订成册,以备查用。
第九条 公司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4.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 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