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
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科发新字[2017]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7.07.3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
(内科发新字〔2017〕9号 2017年7月31日)
各盟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 》,进一步打造和完善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引导和规范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科技服务能力,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科发新字〔2009〕17号)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3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
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集聚创新要素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强化创新体系建设、培育和支撑特色优势产业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区域经济创新发展的有效路径和地区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基地创新发展,加强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指在自治区某一特定区域内,围绕自治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通过政府组织引导、各方优势资源汇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以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骨干企业和与之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为主导,依托资源、区位、产品、人才、技术等比较优势和重大项目实施集聚,形成的产业分工明确、协作配套紧密的专业化特色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基地的认定部门,负责全区基地的认定、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承担基地的日常事务性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是基地的组织单位,负责辖区内基地的发 2 / 3
展规划指导、申报受理、推荐上报、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类园区是基地认定的申报主体,负责组建基地领导机构,组织制定基地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及协调解决基地发展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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