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
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环规[2016]18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25 【实施日期】2016.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冀环规〔2016〕18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厅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加强项目技术论证,提升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分析决策中的作用,按照机关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1.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1 / 3
2.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申请推荐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5日
附件1
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技术咨询和决策分析中的作用,结合机关标准化建设和环保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客观公正、严谨求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精通业务,在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或审计等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环境保护资金项目管理的程序及重点;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健康状况良好; (五)非行政机关人员。 2 / 3
第四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向专家库设立部门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专家库设立部门应当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由环境保护资金主管业务处室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资格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予以集中公示。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专家库设立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在环境保护资金项目的技术论证、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可根据业务需要,从专家库内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用以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专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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