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的法律风险
对比特币持有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必须要建立起与比特币相适应的高技 术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比特币持有人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着账户被黑客劫持用作洗钱等违法行为
的风险,想要规避上述风险,必然要引进对比特币交易的监管机制。
曾是全球规模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正式向日本法院递交破产申请的法律文件。有媒体认为,倒闭、破产、失窃、诈骗一旦发生,比特币玩家的维权就将面临诸多因素的干扰:比特币的价格波动非常大,在维权的过程中到底以什么价格计算?此外,比特币自身所具有的“匿名性”特点同样为维权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但是在维权之前,我们最应考虑的还是比特币在法律中该如何定位?货币、个人财产还是毫无价值?
与一般财产的区别
现行的比特币规则决定了比特币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现代国家基础上的货币。比特币的致命缺陷是缺乏信用保证。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自身没有价值,也没有国家或任何机构为其做担保,其价值来源于人们的信念,一旦人们丧失兴趣或信心,比特币就会变得一文不值。信用货币已经成为现代货币的基本形态,信用货币的价值实际上取决于发行机构的信用。本位币以国家信用为支撑,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即使会发生通货膨胀,但国家信用仍为本位币的价值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客观上,政权更替、不当货币政策、通货膨胀、国家信用受损等因素常常影响货币信用,比特币的设计者回避了政府的监管或其他政府行为对于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但在现行各国法律框架下,比特币脱离监管的设计也使其失去了国家信用支撑的任何可能性。
一种财产要获得特殊的通用性价值,需要在法律上给予清晰的界定并明确其相关规则。诸多问题需要明确,比特币的实质是什么?是否应该对比特币持有人的权利进行特别保护?运用何种规则进行保护?是否应该对比特币持有人的权利特别保护,关键要看比特币是否具有区别于一般财产的特征,是否比一般财产更容易受到侵害。
由于比特币具有完全电子化、无法追踪的物理属性,很容易受到损害。在权利人持有比特币的过程中,这种易损的特点并不构成它与一般财产的本质区别,比特币持有人和其他任何财产的持有人一样,应该对合理保管财产尽到自己的责任。有关比特币的所有证据都只能在网络中寻找,加上电子证据本身非常脆弱,电子证据立法相对滞后,电子证据的采集、保管存在难度,比特币本身具有无法追踪的特点,想要挽回被盗或遗失比特币产生的损失基本不可能。对比特币持有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必须要建立起与比特币相适应的高技术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很多人倾向于将比特币看作是一种虚拟商品,虚拟商品本身应存在一种内在价值,能够给消费者提供有用的知识或信息,但比特币自身没有任何价值。美国联邦税务局表示:比特币只能被视作个人财产,而非现金,不能用于纳税。笔者也倾向于支持将比特币视作一种财产的观点,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所谓有金钱价值即可以获得对价而让与,可以用金钱来表示。现实情况是,比特币有交易价格,对于认为比特币有价值并持有它的人来说,它的实质就是一种财产。在技术保障尚无法完全承担保障功能,法律本身追求的价值目标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只能是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比特币的交易相比于其他财产的交易也具有更大风险。正是由于比特币匿名性的特点,它一直被质疑为洗钱类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比特币持有人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着账户被错误查封、账户被黑客劫持用作洗钱等违法行为的风险。在网络安全堪忧的大环境下,防范黑客攻击和加强交易平台的安全性也是保护比特币持有人权利需要应对的挑战。此外,比特币的匿名性使其可以避开传统的支付系统进行交易,逃税漏税的情况很容易出现。想要规避上述风险,必然要引进对比特币交易的监管机制。
比特币的法律风险
鉴于比特币的不确定性,《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这些政策隔离了比特币可能存在的风险向金融系统的影响,也阻断了比特币借用金融系统信用发展的可能性。
美国、法国、欧盟等也对比特币交易采取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措施,如要求交易平台向政府注册、做好反洗钱检查、将比特币纳入央行监管范畴、规划建立政府监管的比特币交易所等。从监管层面来说,想要避免匿名性带来的风险,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在比特币交易中推行中间机构,加强对中间机构的监管,消除比特币的匿名性。然而,一旦中间机构加入,必然产生一定的中介费用,比特币交易成本低廉的优势就消失了;另外,匿名性和去中心化是比特币最主要的两个特点,政府和监管机构的介入必然导致比特币受到国家政策的控制,对其匿名性的监管也将导致匿名性不再存在,那么比特币与普通的虚拟货币就没有区别,热衷于对比特币进行投资的人们将逐渐丧失对比特币的信心,人们不再赋予比特币价值,比特币立马将变得一文不值。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如果比特币没有国家信用的支撑,它永远不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只能是个人财产;想要对比特币持有人的权利进行更好的保护,必然要对比特币的交易进行监管;一旦国家介入比特币,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比特币的优点将不复存在,人们将抛弃比特币,使其不再具有价值。
比特币对现实的启示
正如《通知》所指出的,比特币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无论如何,比特币是人类历史上一次全新的尝试,比较现行信用货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对我们有诸多的启示。
第一、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担保,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货币的国家信用保证要特别珍惜。我们说比特币只是一种依赖于参与者信念判断价值的财产,但也获得了重要的信用支撑。以中国市场为例,即使在《通知》警示说明与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之后,依然为不少投资者所青睐,说明信用对于商品的特殊意义。更不用说以信用作为发行基础的现行货币制度。在所谓的货币政策工具被滥用的许多情形下,值得各国货币发行当局反思,维护币值稳定、维护持币者利益是维护货币信用的最重要的任务。如果货币发行当局无力维护这种信用,可能的结果是创造新的信用工具来替代原有的信用货币也并非不可能。
第二、比特币的理念创新值得我们思考,但比特币的前景不宜过于乐观。在没有真正的信用给予支持的情形下,一旦发生资金撤离的情形,比特币很可能变得毫无价值。同时,由于市场流动性的不足,比特币交易的非透明性,针对比特币的监管规则的不确定性,完全有可能导致比特币的价格在不可预知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大起大落。所以,比特币应该被视为特别高风险资产,在没有能力判别风险、没有能力承担风险、没有途径缓释风险、没有途径分散或者转移风险的情形下,以比特币的形式作为资产的保有形态要给予充分的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