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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举报违法养殖家禽家畜奖励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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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举报违法养殖家禽家畜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舞社会公众监督举报违法养殖家禽家畜行为,保护新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新区城市治理部门提供的,在新区范围内发生的,未被新区城市治理部门把握的,违法养殖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禽家畜行为。

本方法所规定的举报人,是指向新区城市治理部门提供违法养殖家禽家畜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区内有查处违法养殖家禽家畜法定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人员除外。

第三条 举报人发觉违法养殖家禽家畜的行为,都可通过、信函、信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新区城市治理部门举报,举报人应当据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不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的,视为舍弃奖励。

新区城市治理部门要做好接报和记录工作,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形。

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养殖家禽家畜行为,经查实的,按如下原那么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别离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违法养殖家禽家畜信息前主动向新区城市治理部门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方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举报人向新区城市治理部门提供详细的违法养殖家禽家畜线索,包括举报对象违法行为的事实、时刻、地址等可供核实信息,并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的,给予10元的话费奖励;

(二)举报人向新区城市治理部门提供违法养殖家禽家畜线索,经查实,养殖家禽规模不满1000只的,按5元/只的标准予以奖励,1000只以上不满5000只的,按6元/只的标准予以奖励,5000只以上不满10000只的,按8元/只的标准予以奖励,10000只以上的,按10元/只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养殖家畜规模不满100头的,按100元/头的标准予以奖励,100头以上不满500头的,按120元/头的标准予以奖励,500头以上不满1000头的,按150元/头的标准予以奖励,1000头以上的,按180元/头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

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新区城市治理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形成接报记录,一个工作日内转至所在辖区执法队;执法队在接到线索后,一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违法养殖家禽家畜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现查核查照片、核查数量清单等材料,报新区城市治理部门审核;新区城市治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新区城市治理部门接到新区财政部门审批通过的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超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舍弃。

第八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养殖家禽家畜行为,新区城市治理部门通报新区和办事处国土监管部门,由其对看护管养公司予以扣减奖励标准两倍的效劳经费。

第九条 奖励经费的利用治理依照新区财政部门规定实行预算治理,专项列支,按期核拨,专款专用,同意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伪造举报材料、

光明新区举报违法养殖家禽家畜奖励方法试行

光明新区举报违法养殖家禽家畜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舞社会公众监督举报违法养殖家禽家畜行为,保护新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新区城市治理部门提供的,在新区范围内发生的,未被新区城市治理部门把握的,违法养殖猪、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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