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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监控系统变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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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8日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生产监控系统变更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生产监控系统在生产变更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范变更操作,降低系统变更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监控系统管理、使用以及维护部门,包括信息中心、以及相关业务部门。
部门发现系统异常,导致业务处理无法正常进行,必须迅速处理解决时,问题发现人将问题报告给计算机管理员。
计算机管理员根据问题信息,进行问题的初步诊断,如有可能,对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定位,并给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计算机管理员接到紧急问题上报后,及时与进行讨论和交流,了解情况,并最终判定是否属于紧急事件。确定属于紧急事件后,由计算机管理员启动紧急事件变更流程,并根据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分配优先权,组织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理流程。
计算机管理员组织人员进行紧急事件变更处理。紧急事件变更流程的变更处理同一般问题变更流程,包括分析、设计、实施、测试、验收,但需使用专设系统用户账号进行紧急事件变更,并进行明确的紧急事件变更文档记录。
生产变更是指在生产环境内所实施的变更。生产变更分为技术变更和业务变更。其中,根据变更的紧急程度分为紧急变更和常规变更。
技术变更是指设备、系统、网络、应用软件、系统操作流程等配置及系统参数的改变。
业务变更是指对生产系统所提供业务服务以及数据的改变、下载或查询。
紧急变更是指因生产事件和问题引发或第三方(含监管机构、合作单位)要求急需处理的变更。
常规变更是指除紧急变更以外的所有变更。 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要求提出业务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部信息中心及设备管理部负责生产监控系统技术变更的申请,
以及所有变更实施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提出变更申请时,需要经过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如涉及到其他部门必须
通过内部OA系统填写协办单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若内部OA系统出现问题,可通过有效渠道(电话、邮件等)提交变更
申请,在内部OA系统恢复正常后一个工作日完成变更申请的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非例行计划停机变更,需要事先征得涉及业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变更申请时间: 1) 技术变更提前二个工作日申请; 2) 业务变更提前三个工作日申请。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填写变更实施方案、计划的同时,需要相关部门
或人员共同研究、制订评估方案和应急方案。
第十九条 需要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变更方案或脚本时,变更申请部门应通过正式
渠道(例如邮箱等)向信息中心提出,由信息中心根据变更内容制定变更方案,并通过正式渠道反馈。
第二十条 变更实施计划和回退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变更日期、时间(包括变更实施计划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2) 变更影响范围和是否影响生产系统业务连续运行;
3) 变更中各部门需要配合和确认的工作,明确变更主要实施人员; 4) 变更实施后的验证方案;
5) 是否完成相关技术培训、操作手册和操作日志的修订; 6) 变更是否涉及配置变更;
7) 变更分析评估方案(包括风险分析、隐患分析等); 8) 变更的具体实施步骤、内容; 9) 变更的回退方案; 10) 变更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一条 技术变更由信息中心进行审批;针对业务变更,如涉及多个部门,应由
各个部门共同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变更实施人员填写实施计划时,应明确变更的风险度,并由生产监控系
统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技术方案或审批过程存在异议的变更,由变更实施部门组织协调,
必要时提请本部门最终审批人裁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被批准的变更,由变更实施部门负责将变更未被批准的具体原因
通知变更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业务有可能造成影响的变更,需要在变更实施前通知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除紧急变更外,对生产系统业务连续运行造成影响的变更,实施时间要
避开业务高峰日期和特殊日期。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具备测试条件的变更,要在测试环境上进行严格、完整的模拟测
试。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变更的情况及时召开协调会,对变更进行通报和协调,进一步明
确变更实施的要求和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技术变更实施前:
1) 变更实施人员需要做好有关操作流程制定、操作日志修改、技术文档整理和操
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2) 应根据变更的受理情况,协调相关技术支持人员进行验证。 第三十条 业务变更实施前:
1) 对变更实施计划进行确认,并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2) 应根据变更的受理情况,协调相关技术人员以及业务人员进行验证。 第三十一条 变更实施的要求:
1) 变更实施人员应确认“变更实施计划、评估、验证、应急和回退方案”; 2) 变更实施过程中,按照变更实施计划的执行时间、环境、顺序、条件等要求执
行变更实施计划,严格监控整个变更实施过程; 3) 变更实施过程应保证双人操作;
4) 变更实施完成,认真检查现场执行结果,根据变更验证方案对变更后情况进行
验证,并将变更实施结果反馈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变更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与变更实施计划不相符的意外情况时,在没
有找到原因和排除错误的方法时,变更实施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由该变
更审批人决定是否终止变更,恢复变更实施前的生产环境,并详细记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变更实施过程中,如果需要启动新的变更或因变更实施计划不周需要调
整变更内容,应重新进行变更审批;若因某种原因导致变更失败,必须由实施部门审批人决定是否启动回退方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变更实施后的生产系统,变更实施人员进行跟踪检查和验证,确保
变更结果的正确性。
第三十五条 对于涉及单位/个人权益数据的变更,必须在变更前后对数据进行检查,
确保变更实施准确无误。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变更实施过种中出现信息安全事件,应按照安全事件管理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七条 变更实施完成后,由变更实施部门向变更申请部门反馈变更实施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于技术变更,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反馈变更申请部门。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业务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变更申请部门。对于
涉及保密的业务变更,在完成变更实施后,按照变更指定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反馈。
第四十条 如果变更失败,变更实施部门负责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意
见、及时反馈到变更申请的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工作日受理的需要立即实施的紧急变更,在内部OA系统完成申请和
审批流程(特殊紧急情况可以使用邮件或电话形式)。
第四十二条 非正常工作时间需要立即实施的紧急变更,可以使用邮件或电话形式进
行申请和审批。
第四十三条 紧急变更实施前,变更实施人员制定简单的变更实施计划和验证、回
退、恢复方案,其中回退或恢复方案是现行成熟的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十四条 紧急变更实施完成后,变更实施人员将变更实施结果反馈变更申请部
门。
第四十五条 对于未能及时在内部OA系统上进行申请、审批的变更,需要在一个工
作日内将相关邮件审批记录作附件,在内部OA系统中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