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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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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代××、傅××都说“如果有人反抗,就用刀杀”,方××为每人取了代号,以防暴露真实姓名,策划后,代××、傅××又买了两把三角刮刀,4人于同年×月××日各带一把三角刮刀在××县白岭乡一检查站处窜上××至××的长途客车,持刀威胁司机和乘客,对车上21名乘客轮番搜身,共劫得现金人民币2166元,劫得手表、单放机、计算器各1只以及衣服、香烟、水果等物折款人民币876元;抢劫中,代××打破乘客卢×的鼻子,傅××将乘客陈××打成乙级轻微伤,陈××用刀刺伤乘客李××脸部和殴打乘客潘××,方××用刀刺伤乘客饶××的手臂。当天下午,代××等4人在麦市镇被乘客陈××等人认出,由守候的公安人员和群众抓获,并缴获部分赃款赃物。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代××、傅××、陈××、方××犯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2款、第22条第1款、第23条、第24条、第53条第1款之规定,分别判处代××、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陈××、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列上诉人不服原判决的主要理由分别是:代××提出,在抢劫中他没有打人、杀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傅××提出,他没有纠集人和杀伤乘客;陈××、方××均否认用刀杀伤了乘客,并称3月25日没有抢劫那么多现金;4人均要求从轻处罚。

××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陈××、方××在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行为中起了积极作用,二人的罪行均特别严重,原审人民法院对陈××、方××的处刑畸轻,应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代××为首并伙同上诉人傅××纠集上诉人陈××、方××共同策划,先后两次持刀和用鸟铳拦劫3辆不同类型的客车,抢劫司机葛××和乘客张××、李××2人的大量财物,并杀伤3人,打伤2人的罪行,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主要证据有:1.葛××、周××、邹××3名司机和被劫乘客陈××等29人的报案材料、陈述的证言,证实了先后被抢劫的事实经过和情节;2.在上诉人傅××处缴获了他分得的计算器1只,在陈××处缴获了他分得的西装1件、雨伞1把,在抓获上诉人代××、傅××、陈××、方××时缴获他们在修水至武汉客车上抢劫后未来得及分赃的现金、衣服等部分财物和作案工具三角刮刀两把等物证,缴获的赃物经有关的被害人辨认,确系他们被抢劫的财物;3.代××、傅××、陈××、方××对所犯主要罪行均供认不讳,所供主要事实情节与证人的证言和物证相符,能够互相印证。代××上诉提出他没有打人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事实上代××在纠集、策划抢劫时就曾与傅××提出对反抗的被害人用刀杀,抢劫中亲手将卢的鼻

子打破,已经卢×对代××的指认证实。傅××上诉否认纠集他人和杀伤被害人的理由也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实际上傅××积极参加抢劫两次,伙同代××纠集陈××、方××抢劫一次,并在策划抢劫时也提出“如有人反抗,就用刀杀”,陈××、方××二人也供认是傅××、代××邀集他们行抢的,被害人陈××指认并证明是上诉人傅××在抢劫中用刀刺伤他的,陈××的伤情法医也已鉴定证实。陈××、方××上诉否认抢劫中杀伤过乘客和曾抢得XX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实际上,陈××、方××是积极参与策划并持刀在客车上抢劫三次,每次都积极对被害人搜身,在19××年×月×日的抢劫中,是方××持鸟铳将车拦下,并积极参与抢劫的,在同年×月××日的抢劫中,是陈××用刀刺伤乘客李××的脸部,方××用刀杀伤饶××的手臂的,这有被害人李××、饶××分别对陈××、方××二人的指认材料和证言所证实;陈××、方××同代××、傅××在××开往××的客车上行抢中抢得XX余元现金的事实,有被害人陈××等22人的一致陈述证实,而且4人尚未来得及分赃就被抓获所缴获的赃物也可以证明属实,企图以尚未分赃来抵赖个人的犯罪事实,也是无理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代××、傅××、陈××、方××有预谋、有计划地在光天化日之下,持鸟铳和三角刀等凶器先后拦路抢劫三部过路客运汽车上的32人的财物,杀伤

乘客5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4上诉人犯抢劫罪的定罪准确,对代××、傅××二人各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适当。但由于陈××、方××在三次抢劫中,每次都参与了策划,出主意,在抢劫中持刀或用鸟铳拦车,强行搜身,杀伤乘客,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罪行甚为严重,亦应依法严惩,原审以从犯对陈××、方××各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当,××省××市人民检察院对二人的抗诉意见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2)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2款、第22条第1款、第23条和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19××年×月××日(19××)×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项对代××、傅××的定罪和处刑部分。即以抢劫罪判处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维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19××年×月××日(19××)×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第(三)、(四)项中对陈××、方××的定罪部分,撤销对其处刑部分。 三、陈××犯抢劫罪,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方××犯抢劫罪,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代××、傅××、陈××、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话”,代××、傅××都说“如果有人反抗,就用刀杀”,方××为每人取了代号,以防暴露真实姓名,策划后,代××、傅××又买了两把三角刮刀,4人于同年×月××日各带一把三角刮刀在××县白岭乡一检查站处窜上××至××的长途客车,持刀威胁司机和乘客,对车上21名乘客轮番搜身,共劫得现金人民币2166元,劫得手表、单放机、计算器各1只以及衣服、香烟、水果等物折款人民币876元;抢劫中,代××打破乘客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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