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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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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并附生产设备清单;

(二)生产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原料领料和配制、中控、投料、粉碎、混合、制粒、膨化、包装、生产线清洗、设备清洁等作业岗位;

(三)生产工艺参数应当包括粉碎(筛片孔径规格等)、混合(混合时间等)、制粒(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分级筛上下层筛孔径规格等)、膨化(调质温度、模板孔径等)等;

(四)记录表单应当涵盖小料称量配制、小料预混合、小料投料与复核、大料投料、中控岗位操作、制粒作业、膨化作业、包装作业、标签使用、生产线清洗、清洗料使用、设备维护保养、设备维修等作业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一)企业应当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继续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改变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如需回用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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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

(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设立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明确标识;

(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括配方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的配方管理制度。

配方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投料工应当按照投料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保持投料现场干净整洁,保存投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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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料操作规程应当包括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投放顺序、感官质量检查、投料现场清洁等内容;

(二)投料记录应当包括投料品种、时间、数量、感官、投料工等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对小料的称量配制、投料、复核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

(一)小料称量配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使用原料名称、理论值、配方编号、配制人员、配制日期等信息;

(二)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数量、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投料复核人员、清洗料名称和重量等信息;

(三)配料中形成的中间产品应当标识产品名称、配制日期、数量、配制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并保存预混合记录。

预混合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重量、稀释剂(载体)名称和重量、混合时间、批次、操作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存配料和中控岗位操作记录: (一)配料记录应当包括配方编号、原料名称、配料仓号、原料理论值和实际值、配料时间等信息;

(二)中控岗位操作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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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间、混合时间、清洗料、理论产量、制粒仓号、制粒机号、成品仓号、洗仓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并记录检验日期、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混合次数、最佳混合时间、检测人员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并记录产品名称、检验日期、混合机编号、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测人员等信息。

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保存制粒作业记录。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作业时间、制粒机号、调质温度、颗粒感官、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蒸汽压力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关键设备档案,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操作、维护与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等内容;

(二)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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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日期、保养项目、保养人员等信息;

(三)设备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日期、维修部位、故障原因、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

(四)关键设备档案应当包括基本信息表(包含名称、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使用日期、产能、主要参数等信息)、使用说明书和随机图纸、购置合同、维修记录、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计划和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校验。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保存包装作业记录和标签使用记录:

(一)包装作业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包装日期、产量、包数、感官检查情况、头尾包数量、记录人等信息;

(二)标签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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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说明,并附生产设备清单;(二)生产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原料领料和配制、中控、投料、粉碎、混合、制粒、膨化、包装、生产线清洗、设备清洁等作业岗位;(三)生产工艺参数应当包括粉碎(筛片孔径规格等)、混合(混合时间等)、制粒(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分级筛上下层筛孔径规格等)、膨化(调质温度、模板孔径等)等;(四)记录表单应当涵盖小料称量配制、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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