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固定灭火系统状况与损伤检查;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与损伤状况检查; 5 建筑疏散条件检查; 6 建筑内装修防火检查。
15.2.2建筑防火间距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间距指与最近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距离为7m。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一般情况下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3m,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为9m,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9m以上。高层建筑的裙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6m以上。当符合规范的其他要求时,可以降低防火间距的要求,但都不宜低于4m。 15.2.3建筑内防火分区面积及防火分隔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为2500m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允许最大面积为1200m2,四级为600 m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为500 m2;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等的防火分区面积可适当扩大,但应有充分论证资料。
2 防火分隔和防火封堵
(1)防火墙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
(2)隔热防火门级别分为A0.5(丙级)、A1.0(乙级)、 A1.5(甲级)、 A2.0、 A3.0五级,其对应的耐火隔热性相应为0.5h、1.0h、1.5h、2.0h、3.0h。
(3)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且应具有防烟的性能。
(4)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5.2.4建筑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固定灭火系统状况与损伤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建筑消防给水系统进行检查,可从市政管线、消防水池、线路布置等方面考虑,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2对防排烟系统进行检查,可从排烟方式、排烟能力、补气措施和加压送风设置等方面考虑,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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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3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可从灭火装置、可靠性等方面考虑,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对灭火器配置检查,需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15.2.5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与损伤状况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可从探测器、可靠性和监视控制等方面考虑,还要根据火灾的特点、安装场所环境特征、房间高度等因素查看选择的探测器是否合适,具体需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15.2.6建筑疏散条件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疏散通道本身的检查包括安全疏散距离(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安全出口数量、百人宽度指标等,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2对于建筑内疏散设施的检查包括疏散楼梯、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避难层/间设置等,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15.2.7建筑内装修防火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和其它装饰材料等;
2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对不同功能、种类的建筑,应对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做出要求; 15.2.8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检查,应包括如下方面:
1消防设施是否有定期维护和检查计划,是否根据本单位的消防器具和设施情况制定相应的值班制度,是否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消防重点单位是否按消防法律规定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是否定期进行过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是否定期组织消防知识与技能培训;
3是否定期组织建筑使用者进行防火训练及演习;发现火灾隐患后,是否立即落实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是否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15.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5.3.1建筑消防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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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消防系统设施、消防系统运行完好性检查,每日一次;
2 建筑防火间距、建筑内防火分区面积及防火分隔、建筑疏散条件应在房屋建筑使用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检查。 15.3.2建筑消防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在个别原件缺失时,可由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 2发现建筑消系统出现个别功能性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发现建筑消系统较多功能性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16 建筑防雷设施
16.1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防雷设施的日常检查。
16.1.2建筑防雷设施的日常检查包括设施状况检查和功能性检查。
16.2建筑防雷设施日常检查
16.2.1建筑防雷设施的日常检查,应包括接闪器、引下线和地下接地装置。 16.2.2 建筑防雷设施的接闪器检查,应包括避雷网、避雷带和避雷针的固定牢靠,支持件的脱离移位,钢制支持件表面涂层应完整、无明显锈斑。
16.2.3建筑防雷设施的明敷引下线检查,应包括固定用支持件应牢固无脱落移位现象,钢制支持件和引下线表面涂层应完整、无明显锈斑,近地段的保护措施完善。 16.2.4应检查建筑防雷设施地下接地装置的电阻值测试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其与上次检测数值相比无较大差异。
16.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6.3.1建筑防雷设施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防雷设施状况检查,每半年一次; 2 建筑防雷设施功能性检查,每年一次。
16.3.2建筑防雷设施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建筑防雷设施存在局部缺陷时,可由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 2发现建筑防雷设施原件出现锈斑或移位等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发现建筑防雷设施出现测试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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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17 建筑公共照明
17.1一般规定
17.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公共照明的日常检查。
17.1.2建筑公共照明的日常检查应包括状况检查和功能性检查。
17.2建筑公共照明日常检查
17.2.1建筑公共照明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灯具及其保护罩应完整、固定可靠、光源发光稳定;开关插座面板应无碎裂现象,固定用部件齐全。
2应急灯、安全疏散标志灯等专用灯具完好、运转正常。 3系统故障和维修记录应完整。
17.2.2建筑公共照明系统的功能性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2.
照度水平、照明质量; 照明系统绝缘性能。
17.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6.3.1建筑公共照明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专门人员的巡视检查,每日一次;
2 维护性功能性检查,应根据情况确定,但每年不少于一次。 16.3.2建筑公共照明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建筑公共照明系统存在灯具损失时,可由物业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2发现建筑公共照明系统出现局部不能运转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发现建筑公共照明系统较多功能性问题时,应及时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18 检查记录要求
18.0.1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特定检查记录应完整,并有足够的信息可供追溯。 18.0.2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特定检查记录应区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等分别记录和分类存档。
18.0.3应对所有的检查均应详细、准确的记录。各系统日常检查发现的缺陷与损伤情况应标明损伤的部位、范围和损伤程度,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管道的损伤与缺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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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哪种建筑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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