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抵扣政策的衔接
?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的延续
–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其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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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此日期为上海地区规定)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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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试点企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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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减税 ?挑战:时间紧,任务重
涉税会计处理、相关项目明细核算 相关人员培训,包括会计、出纳、销售、采购人员等 知识更新 会计核算 涉税事宜 包括税务认定登记、税务申报、优惠申请
挑战 采购管理 客户管理 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服务定价 ?应对策略
?评估改革对自身业务的影响
?制定工作计划表、成立专门团队
?积极开展内部培训
?与企业上下游企业沟通协调
?关注最新的政策文件、过渡政策及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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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明德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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