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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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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2.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4.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5.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债权:特定的债权人一方请求债务人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非财产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

(3)综合性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

①知识产权: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②社员权:在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的章程而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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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继承权: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绝对权也叫对世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人格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权利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 区别 义务人的范围 权利义务的对应 权利的排他性 绝对权 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权利人享受一定的权利,但无相对应的义务 具有排他性 相对权 权利人和义务人均特定 权利义务通常具有相对性 只能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 通常采用损害赔偿方式,主要目的在于补偿损失 权利遭受侵害的补救 首先考虑恢复原状,难以恢复原状时或根据权利人的特别要求,转换为赔偿损失 (1)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 特点:权利主体及客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

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 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的排他性的效力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分类: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基于请求权的独立性和派生性:作为权利本身的内容而存在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针对义务人提出的一种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违约请求权) (3)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特点: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行使必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发挥作用的)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已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4.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指具备全部权利要件,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原权利: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基础权利则为原权利。

(2)救济权:即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

△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 6.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或者以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主权利:是指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独存权) (2)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附属权) 7.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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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抛弃和继承。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

二、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权利的取得

1、民事权利的取得:民事主体依据合法的方式或根据获得民事权利 (1)依民事法律行为取得 (2)依事实行为取得

(3)依法律规定的事实或法律的其他直接规定取得 (4)依法院的判决取得

2、权利的取得,也称权利的发生,包括民事权利绝对的发生和相对的发生。前者称原始取得,后者称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如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2)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形,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设定的继受取得。前者指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不变,如因让与而取得债权;后者指前权利主体仍保留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二)权利的变更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民事权利 2、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发生的权利变更

(三)权利的消灭

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特定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如所有权的标的物灭失;后者如出卖人因转让而丧失所有权。 1、权利人抛弃权利

2、转让,即权利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合同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 3、权利人死亡 4、客体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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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权利,将导致权利消灭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我国民法充分尊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民法总则》第130条),与此同时,民事权利的行使受到公平正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我国民法也对民事权利的行使自由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相一致(《民法总则》第131条);二是禁止权利滥用(《民法总则》第132条)。

四、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性保护,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在现代法治国家,民事权利的救济以国家保护为主,自我保护为辅。前者称公力救济,后者称自力救济。

(一)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的保护行为。国家提供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 △民事诉讼请求的三种类型

1、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绝对权、支配权) 2、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权)

3、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原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诉讼(形成权)

(二)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身的力量实施的权利保护行为。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1、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急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权力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自由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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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2.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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