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旁站监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监理中,对某些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的全过程现场监督活动。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的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工程的旁站监理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旁站监理分为监理人员现场旁站监理和视频旁站监理二种方式。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旁站监理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取得监理员培训证,并经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专项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 旁站监理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旁站监理依据:
(一)国家及本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及本市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方案。
第九条 旁站监理项目至少应包括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旁站监理项目表(见附件1)列明的项目。对于按照本规定要求的旁站项目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下浮,采用暗挖工法的,应适当考虑上浮20%。
建设单位可在本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旁站监理项目。对于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增加旁站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依据、范围、内容、程序、职责、措施、旁站方式等,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建设单位对提出的旁站监理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实施旁站监理前,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制定针对性的旁站监理方案或编制专项旁站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旁站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旁站监理实施细则落实旁站监理人员、工具,并对旁站监理人员进行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二)熟悉旁站项目的设计图纸、规程规范要求、施工方案; (三)检查旁站监理项目的施工准备情况;
(四)按照旁站监理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旁站结束后,相关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七)归档旁站监理记录。
第十二条 旁站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的,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一)施工单位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特殊操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更换合格人员;
(二)施工环境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清退; (四)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立即上报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并采用文字、影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六)施工单位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不履职的,施工单位拒绝执行旁站监理人员指令的,旁站监理人员应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可采取局部停工、不在相应文件上签字等措施。
(一)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旁站监理指令的; (二)施工单位无理拒绝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 (三)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安全质量的; (四)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施工,应进行旁站而未旁站监理的。 第十四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记录形式包括文字、影像等资料。发现问题时应留存影像记录资料。旁站监理记录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归档。旁站监理记录可参照旁站监理记录样表(见附件2)。
第三章 现场旁站监理的实施
第十五条 现场旁站监理主要内容:
(一)核查施工单位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如必要时试验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及在现场履职情况;
(二)核查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检查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四)核查现场安全和应急措施是否到位;
(五)核查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规格是否与报验相符,必要时监督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六)核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机具、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等验收情况;
(七)检查施工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
(八)检查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九)如实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及时归档旁站监理记录等资料;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旁站监理项目开始施工作业24小时前,通知监理单位。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到达旁站现场。旁站监理人员未到场时,施工单位不得开始作业。
第四章 视频旁站监理的实施
第十七条采用视频监控旁站监理方式的,应建立值班制度和响应机制,并形成旁站监理记录(记录格式样表见附件2)。视频监控旁站发现异常情况时,监理人员应向总监或驻地监理组长汇报,总监或驻地监理组长应立即派其他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
视频监控系统监控不到的部位,应采用现场旁站监理方式。 视频监控旁站监理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施工方案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