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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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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推动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向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方向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所有的行政村、乡(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村镇,是指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带动力、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先进村镇。

第五条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新形势下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要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着力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全面提升广大农民的文明素质和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

第六条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在县、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重在建设,注重工作实效,力戒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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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章 标 准

第七条 省级文明村镇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乡镇党政、村两委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制度健全,能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群众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

(二)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创建文明村镇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可行。工作机制健全,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管理协调、监督激励“五到位”。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文明信用户、文明生态村、文明小康村、文明集市等创建活动。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有一定规模的村镇志愿服务队伍并开展活动。

(三)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制定并严格实施村镇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建设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环境良好,美观舒适。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环境保护知识普及,无污染事故发生,无破坏生态事件。

(四)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经常开展科普活动,积极发展教育事业。健全卫生保障网络,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文体活动,文化活动场所和阵地完善。利用重要传统节日,开展文化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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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广泛开展向先进人物学习活动。订立村规民约。高度重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实有效,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

第三章 申报、评选和表彰

第八条 省级文明村镇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届初申报,届末评选表彰。申报省级文明村镇,必须是市级文明村镇。

第九条 省级文明村镇的申报评选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推荐、测评审定、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核。 在省文明办确定的申报期内,符合申报标准的村镇应通过当地县(市、区)文明委逐级申报。

在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镇,取消参评资格: 1、村镇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法乱纪案件的; 2、本地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3、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

(二)公示推荐。各市文明委向省文明委推荐前,要在拟推荐推荐村镇的显要位置,张贴省文明办统一印制的申报公示卡,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向省文明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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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推荐报告。

(三)测评审定。省文明办组织对推荐申报村镇进行考核测评,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后,形成建议名单,提交省文明委审定。

(四)命名表彰。省文明委审议批准后,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四章 创建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文明委要加强对村镇文明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对新申报村镇,在届期内,凡创建工作不力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视情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参评资格等处理。

第十三条 文明村镇更名、搬迁、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对合并的村镇,应由原命名机关重新考核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创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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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颁发的《山西省文明和谐村镇创建管理规定》(晋文明委[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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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推动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向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方向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所有的行政村、乡(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明村镇,是指由县以上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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