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设备采购
因科研、生产急需启动的一般项目,由研发中心直接组织实施。 研发中心在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研发中心凭《设备购置申请单》和借款单到财务部借款支付货款,并建立购置台帐。财务部要按要求及时安排付款。
设备技术协议的更改须由研发中心书面申请,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征得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与供应商签订更改协议。
研发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备开箱时,总工办应积极配合,参与对到货设备的开箱检查和确认,按设备装箱单清点核对技术资料、说明书、出厂检验、附件清单,及所有随同设备到货的备附件、工具和软件等并做好相应记录。
总工办按要求做好设备安装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配合设备供应商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
设备验收合格后,研发中心须按规定办理设备验收和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并纳入公司设备管理。同时对该设备完整的设备资料(包括软件)、设备备品备件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条 设备资产管理 (一)设备台帐管理
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设备由研发中心进行资产编号上帐,填写固定资产标识牌对设备进行标识管理。
研发中心要建立设备管理台帐,要求帐面清晰、数据准确、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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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应根据设备调拨单、报废单等相关原始单据进行台帐变更,不能私自处理。
(二)设备停用与报废管理
因各种原因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设备,应进行封存,并报告公司总工办,以便明确封存、内部调剂、对外出售、租赁等处理意见。
经过论证,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可以通过大修恢复精度,但投入资金太大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达到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报废。
设备报废应由研发中心主任填写《设备报废申请鉴定表》,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研发中心将完成报批手续的《设备报废申请鉴定表》送财务部作下帐处理。研发中心根据《设备报废申请鉴定表》组织实施报废设备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研发中心负责对设备管理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4、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
第二条 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负责组织做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生产运营以及善后交接等技术标准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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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和归档工作;每项工作和技术文件,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总工办与研发中心共同负责公司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研发中心成果完成人或公司下属部门,代表公司在公司内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公司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优先在公司内部转化,公司下属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技术研发中心报告并与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保证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第六条 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总工办、需求部门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并总工办组织签订成果转化合同。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七条 成果转化合同须由总工办和法务部共同审核,总工办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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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负责技术审核、法务部负责法务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总工办主任代表公司签署合同。与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等文件的签署,亦按此程序执行。公司下属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
第八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九条 公司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总工办按照《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产生的科技资料以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权益
公司与研发中心或者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公司所有;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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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公司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公司所得收益由研发中心和公司讨论决定后对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人员给予报酬。
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分配,由总工办负责按照最终规定的收益分配标准组织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成果完成人负责根据绩效情况对成果完成人员及参加成果转化人员进行报酬分配,形成二级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研发中心主任、总工办主任签字,由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批准后转对应人力资源部,按照薪资流程发放,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缴纳。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我公司职工违反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制度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经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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