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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试验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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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申请条件的单位。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在广东省范围内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45号》)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申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4号)第九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全省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申请。

四、审批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符合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 2、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并附省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4)样机照片(送检时交技术机构,加盖申请人公章); 5)使用说明书(送检时交技术机构,加盖申请人公章);

6)总装图、电路图或主要零部件图(送检时交技术机构,加盖申请人公章);

7)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送检时交技术机构,加盖申请人公章;标准应是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其中企业标准须是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计量检定或校准规范的规定;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的,需同时上传加盖质监部门标准备案章的企业标准封面原件扫描文件。)

8)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送检时交技术机构,加盖申请人公章);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身份证原件校验)。

六、办理时限

1、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型式评价时间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型式评价时限: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由实施机关组织。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时间不计入型式批准时限。

申请单位自接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送样机到我局委托的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超过10个工作日内未送达样机或计量器具改进时间超过3个月的,我局将终止办理该次行政许可。

七、审批收费 收费环节:证书制作。 收费项目:证书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证书费每证10元。

减免收费的情形:企业免收费(依据《: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

缴费地点: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省监局办公大楼首层)。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的,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网上提交申请的,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5)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依法不需审批的、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或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实施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确定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后,申请人将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关于委托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任务的通知》。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申请人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关于委托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任务的通知》,向型式评价机构送样机及技术资料,参照JJF 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由实施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九、办理方式及地点 1、窗口申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

节假日除外)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咨询电话:12365、

交通指引:搭乘地铁:在岗顶地铁站出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大概二十分钟。 搭乘公车:搭乘53路; 137路; 194路; 243路; 261路; 284路; 302路; 506 路; 540路; 542路; 562路; 778路; 大学城4线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 2、网上申请 网上提交申请: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12365、 投诉网址: 十、表单及其填写说明 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下载: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试验申请指南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申请条件的单位。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在广东省范围内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45号》)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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