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2010年4月19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河南省于2008年进行了第二次经济普查。经济普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1]的发展规模及布局,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各级政府决策与管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对象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科技活动情况等。
在河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河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和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已经完成。河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分层随机等距整群抽样方法,对18个省辖市的数据质量进行了抽查,共抽查70个普查小区的1871个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抽查比例约为4.23‰),个体经营户14529户(抽查比例约为3.79‰)。抽查汇总结果,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2.6‰,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河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南省统计局将分三次向社会发布普查公报。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总体情况
2008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35.11万个,与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的26.75相比,增加8.36万个,增长31.3%;产业活动单位44.21万个,增加7.4万个,增长20.1%;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218.16万家,增长18.7%(详见表1)。
表1 单位数与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数
一、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 机关、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二、产业活动单位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三、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单位数(万个) 35.11 21.28 5.17 8.66 44.21 12.60 31.57 218.16 34.73 183.43 比重(%) 100.0 60.6 14.7 24.7 100.0 28.5 71.4 100.0 15.9 84.1 与2004年相比,全省企业法人单位增加7.43万个,增长53.7%,占全部单位数的比重增加了8.8个百分点。其中,国有企业6039个,占2.8%;集体企业7520个,占3.5%;股份合作企业1429个,占0.7%;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3.33万个,占15.7%;私营企业15.70万个,占73.8%;其他内资企业6197个,占2.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558个,占0.3%;外商投资企业736个,占0.4%(详见表2)。
表2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合 计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单位数(个) 212814 211520 6039 7520 1429 361 49 151 26 135 27428 272 27156 5548 156998 6197 558 736 比 重(%) 100.0 99.4 2.8 3.5 0.7 0.2 0.0 0.1 0.0 0.1 12.9 0.1 12.8 2.6 73.8 2.9 0.3 0.4 全省拥有的法人单位数在全国居第六位,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数在全国居第二位。法人单位超过2万个的省辖市依次是:郑州、南阳、洛阳、许昌、驻马店、安阳、新乡;产业活动单位数超过2万个的省辖市依次是:郑州、南阳、洛阳、驻马店、周口、商丘、信阳、安阳、新乡、许昌、开封、平顶山;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超过10万户的依次是郑州、南阳、周口、驻马店、开封、信阳、商丘、洛阳、许昌、新乡、平顶山(详见表3)。
表3 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的地区分布
法人单位 数量(万个) 全省 郑 州 市 开 封 市 洛 阳 市 平顶山市 安 阳 市 鹤 壁 市 新 乡 市 焦 作 市 濮 阳 市 许 昌 市 漯 河 市 三门峡市 南 阳 市 商 丘 市 信 阳 市 周 口 市 驻马店市 济 源 市 35.11 4.85 1.77 3.05 1.63 2.14 0.57 2.09 1.48 1.70 2.18 0.75 1.10 3.62 1.85 1.88 1.93 2.18 0.34 比重(%) 100.0 13.8 5.0 8.7 4.6 6.1 1.6 6.0 4.2 4.8 6.2 2.1 3.1 10.3 5.3 5.4 5.5 6.2 1.0 数量(万个) 44.21 5.66 2.27 3.76 2.25 2.57 0.72 2.49 1.82 1.96 2.46 0.98 1.53 4.60 2.61 2.58 2.75 2.83 0.38 比重(%) 100.0 12.8 5.1 8.5 5.1 5.8 1.6 5.6 4.1 4.4 5.6 2.2 3.5 10.4 5.9 5.8 6.2 6.4 0.9 数量(万个) 218.16 23.88 16.56 13.94 11.57 8.97 2.13 11.77 7.65 7.47 12.81 4.49 4.67 22.77 14.9 15.49 19.51 17.22 2.37 比重(%) 100.0 10.9 7.6 6.4 5.3 4.1 1.0 5.4 3.5 3.4 5.9 2.1 2.1 10.4 6.8 7.1 8.9 7.9 1.1 产业活动单位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10.63万个,占24.0%;批发和零售业6.68万个,占15.1%;教育4.70万个,占10.6%;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0.11万个,占22.9%。以上四个行业合计占72.7%(详见表4)。
表4 产业活动单位的行业分布
合 计 农、林、牧、渔业 *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单位数(万个) 44.21 0.04 0.76 10.63 0.28 0.93 0.77 0.69 6.68 0.98 1.11 0.69 1.10 0.61 0.26 0.41 4.70 2.98 0.48 10.11 比重(%) 100.0 0.1 1.7 24.0 0.6 2.1 1.7 1.6 15.1 2.2 2.5 1.6 2.5 1.4 0.6 0.9 10.6 6.7 1.1 22.9 * 此处的农、林、牧、渔业为第二、三产业法人兼营的第一产业活动单位。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五个行业是:工业29.67万户,占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总数的13.6%;交通运输业38.33万户,占17.6%;批发和零售业98.78万户,占45.3%;住宿和餐饮业16.17万户,占7.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7.64万户,占8.1%(详见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