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调研工作的认识与思考
□ 郭怀军
【期刊名称】《人大研究》 【年(卷),期】2024(000)003 【总页数】5
调研是调查研究的简称。人大调研是在履职过程中进行的,是人大履职的法定方式之一,也是人大工作者的一项基本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之基、监督之要、决策之据。
一、特点
人大调研是为履职服务的,它既不同于党委的决策调研,也不同于政府的工作调研,更有别于社科的学术调研。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组织与实施的法定性。人大开展调研,是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代表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这些规定,把调研用法律形式约定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方式和人大代表的履职方式,体现了对人大调研的高度重视,并从法律层面提供了保障。
(二)调查与研究的往复性。人大调研是一种履职调研,针对现有问题提出解
决对策,在执行过程中又会遇到新问题和新情况,又要进行新一轮调研,以寻求新的解决之道。所以,人大调研是一个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的过程,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点站。
(三)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场所,人大调研的目的是为人民行使公共权力提供参考依据。为此,人大调研就要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讨论,以此来平衡各方利益,找出最大公约数,作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决策建议。所以,人大调研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与集中是相互统一的。 (四)转化与应用的强制性。人大调研成果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一般要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转化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提交有关机关办理落实。经过这一法定程序,调研报告中的人民意愿就转化成为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中的国家意志。因此,人大调研成果在转化应用过程中是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是必须办的事情。
二、类型
人大调研按照内容和目的不同可分为九个类别。
(一)重大事项调研。围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而进行的调研活动。这类调研的目的是弄清重大事项的历史背景、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为准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立法事项调研。围绕立法事项而进行的调研活动。这类调研的目的是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弄清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审查法条的操作性和合法性。
(三)专项工作调研。围绕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审工作报告而进行的调研活动。
这类调研的目的是厘清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提出解决建议。
(四)办理工作调研。围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办理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而进行的调研活动。这类调研的目的是检查当前办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今后加强和改进的对策与建议。
(五)特定问题调研。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有两种情形:一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一旦发现重大违宪违法事件、国家工作人员严重渎职失职行为时,都要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二是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之前,认为有关特定问题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时,也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研的目的是查清问题真相。
(六)民生热点调研。围绕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而进行的调研活动。这类调研的目的是权衡各方利益诉求,提出最优解决方案,为准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七)执法检查调研。围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而进行的调研活动。这类调研的目的是发现和研究执法中的问题和成因。
(八)履职情况调研。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辖区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而进行的调研活动。这类调研的目的是评价履职优劣。
(九)社情民意调研。这类调研的主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人大常委会,其调研目的是为确定年度常委会会议议题做准备。二是人大代表,其调研目的是为在人代会期间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准备。
三、原则
(一)维护大局原则。维护大局稳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