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思考题答案要点
1.不同点(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2)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2.卖方承担的风险不同,同时CIF为象征性交货术语,DES为实际交货术语。 3.(1)可以简化交易内容,缩短谈判时间、节省交易费用,促进成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2)可以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3)可以表明商品风险和所有权转移的界线,有利于解决履约中的争议。 4.FOB、CFR、CIF异同点一览表 卖方 1.装货,充分通知; 2.出口手续,提供证件; 相 同 点 3.交单。 1.接货; 2.进口手续,提供证件; 3.受单,付款。 买方 4.均为装运港交货,费用、风险划分界限相同,都是船舷为界。 5.交货性质相同,均为象征性交货,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6.均适用于海洋及内河运输。 租船定舱,支付运费(F); FOB 不 同 点 CIF CFR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I) 租船定舱,支付运费(F)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I) 租船定舱,支付运费(F);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I) 5.均为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办理出口报关,买方办理进口报关,均为卖方办
理运输。
6. 不同点(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2)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不同。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近似。 7.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1)按照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而并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目的港。 (2)按照CIF 合同成交是典型的象征性的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3)可以选择DES贸易术语。 8.合理。
(1)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定本》对FOB Vessel解释,在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2)在本案例中,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定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即使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
9.裁决结果: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给买方。 原因:货物特定化之前不具备风险的转移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
10. 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1)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2)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11.CIF条件下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保险的实质是卖方替买方办理,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装运船只的船舷。本案中火灾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即使我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所以我方不得答应对方要求,而且CIF属象征性交货术语,我方在提交提单的情况下已经完成交货义务,所以我方也不应退回货款。
12.FOB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书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同时买卖双方应及时做好船、货、险的衔接。本案中我方(卖方)虽然接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但没有考虑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问题。 13.根据案情,用采用FCA术语。
14.折扣额=12美元*3%=0.36美元,卖方单位商品实际净收入为11.64美元。 15.佣金=500美元*3%*100=1500美元。
第三章 案例分析题解题要点
二、案例分析题
1、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长江轮”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 提示:
不构成违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第三十一条b款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一航次运输的运输单据在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由于是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虽然注明不同的装运地和装船日期,根据规定,不视为分批装运,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因此,不构成违约。
2、我国对日本按CFR合同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3-4月份装运,国外来证也如此。但我方在租船订舱时发生困难,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三次装运。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 提示:
不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规定,在信用证如没有规定不准分批装运的,视为可以分批装运。本案中,合同规定3-4月份装运,但没有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应视为可以分批装运,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方因船源问题需要分批装运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因此,不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
3、一份买卖日用品的 CIF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方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收单据并支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严重受损,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问: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
么?此案中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提示:
买方没有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
首先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银行审核单据时,确认买方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付款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另外,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本案中,我方已于10月6日向银行提交单据,其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说明我方已完成了交货,我方理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取回货款。因此,买方的拒绝收货和退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买方应与有关方面联系,确认货物受损和短少的原因,然后凭保险单及其它证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第四章案例分析题解题要点
二、案例分析题
南美国家出口商同英国进口商订立了一份CIF合同, 出售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提示:卖方可以索赔,因为卖方符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三个前提条件
第五章案例分析题解题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