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3]66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1 【实施日期】2013.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3〕6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1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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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四区行政区域和沙尔沁工业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和相关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园林、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商、水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2 / 6
权;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
设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建设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审批或者未按审批要求破坏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违规运输、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以及其他无需技术支持的可见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市区道沿石以上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商贩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对建设项目未取得供水许可、排水许可违规用水、排水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破坏环境等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对政府储备土地上乱倒垃圾、私搭乱建等行为进行监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继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3 / 6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方面的监管,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上(增量和存量)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三)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施工工地上的施工扬尘污染、文明施工、场站管理、物料堆放等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对建筑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夜间施工作业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四)负责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五)负责对未取得供、排水许可违规用水、排水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六)负责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要求破坏道路红线24米以上(含24米)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4 / 6
(七)负责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热源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八)其他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的职权。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履行本辖区内下列职权:
(一)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依法强制拆除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并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上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三)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施工工地上的施工扬尘污染、文明施工、场站管理、物料堆放等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负责对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四)负责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损害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五)负责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要求破坏道路红线不足24米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六)负责对违规运输、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的管理和行政处罚;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以及其他无需技术支持的可见污染监管和行政处罚;
(七)负责对流动商贩违法经营的行为以及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八)负责对侵占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车辆违法停车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九)负责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破坏环境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十)其他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的职权。
第十一条 违法占地行为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行使行政 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