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统供物资管理管理细则
业主统供物资管理
实施细则
机电物资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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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统供物资管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XXXX水电工程建设统供物资供应管理要求,依据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业主统一供应的工程物资供应管理办法》(ET-EM-06),结合XXXX水电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合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XX水电工程由业主统一供应物资(以下简称“统供物资”)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项目,是对合同中“业主/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条款的细化。
第三条 XXXX水电工程统供物资的现场管理机构为XXXX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管理归口部门为管理局机电物资部。
第四条 统供物资范围:合同约定由业主向承包人统一供应的工程物资包括水泥、钢筋、粉煤灰。
第五条 未经管理局书面批准,严禁承包人自行采购属统供的物资。 第六条 名词解释
一. 管理局:业主设在现场负责工程管理的机构。 二. 承包人: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工程施工承包单位。 三. 供应商: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统供物资供应单位。
四. 采购价:业主与供应商以合同方式约定的物资供应单价(含材料出厂价、运杂费、税费等)。
五. 供应价:合同约定业主向承包人供货的价格。
六. 暂扣价:管理局以文件形式约定在每月的结算报表中暂扣调拨给承包人统供物资的单价。
七. 承包人自购物资:合同规定或管理局书面同意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
第二章 统供物资管理体系
第七条 供应商、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物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物资管理人员,并结合各自责权范围制定富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物资管理制度。承包人物资管理体系包括机构设置、设备设施、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制度建设等,管理体系须报监理单位审查备案。
第八条 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统供物资及时供应,并根据业主需求应急调拨,保证工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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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统供物资管理管理细则
第九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统供物资需求计划编制、接货、计量、卸车、仓储保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核销及结算等工作。
第十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 熟悉合同条款和本细则规定,并负责向承包人解释。 二. 督促承包人统供物资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 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统供物资需求计划并报送管理局审批。 四. 实施统供物资计量监督管理。
五. 查验到场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及材质证明文件等,对票据进行统计核查,建立监理验收台账,定期反馈到货信息和验收检查情况等。
六. 督促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相关试验检验,并对试验成果进行检查。 七. 定期组织检查承包人物资管理情况、台账记录及资料归档情况。 八. 月底向管理局机电物资部提交监理验收台帐报表和统供物资监理月报。 九. 按照合同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统供物资考核。 十. 进行统供物资核销审核及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承包人开户
第十一条 业主与承包人一经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在14天内携带开户申请等相关资料到管理局机电物资部办理统供物资供应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 开户时承包人应提供《XXXX水电工程XX标统供物资总量计划》、《本年度分月需求计划》,填写《XXXX水电工程统供物资供应开户登记表》,提交《XXXX水电工程统供物资接货人员授权委托书》,提供相关业务人员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 开户资料一式三份,管理局机电物资部、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各一份。
第十四条 承包人开户时确定的接货人员必须在合同约定交货地点进行统供物资的接货与协调,变更接货人员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管理局机电物资部,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第四章 统供物资计划与考核
第一节 计划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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