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益政发[2008]14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19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2012)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08]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益阳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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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市)、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工作。
市、区县(市)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 2 / 3
况;
(二)所执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行政职责权限、行政权力运行目录、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承诺、绘制的行政权力流程图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取消的依据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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